內在的事務撮要:本文從既有國際周遭的狀況律例則應對國際性周遭的狀況淨化事務面對的挑釁進手,論述了國際刑法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研討視角。本文起首梳理剖析了國際刑法回應周遭的狀況題目的來源和作為戰鬥罪處置的凡是做法,指出將周遭的狀況法益依靠于財富法益停止維護招致的缺點;其次,本文剖析了既有國際刑法系統中借用種族滅盡罪、迫害人類罪中的某些罪名完成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直接方式的缺點;而后,本文在應然法的層面論證了以生態周遭的狀況的維護須擯棄完整的人類中間主義態度、創設零丁罪名維護的需要性,梳理了國際法委員會在《迫害人類戰爭與平安定罪法草案》制訂時代提出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直至在國際刑事法院框架下歸入生態滅盡罪的成長邏輯;最后,本文預判若生態滅盡罪成第五類國際刑法的焦點罪惡,國際刑事法院將在實體法和法式法兩方面面對浩繁題目。
關 鍵 詞:生態滅盡罪 人類中間主義 戰鬥罪 軍事需要 比例準繩
一、題目的提出
在2022年烏克蘭危機中,扎波羅熱核電站核心裝備遭遇不明職員進犯,核電廠平安面對必定要挾。就核電廠等含有風險氣力物的維護,國際人性法有特定例則,但進犯核電廠自己并沒有被廣泛接收為戰鬥罪,對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6條、第85條第3款c項及《羅馬規約》第8條締約會談的考核表白,既有法令的規則并不完美,對普遍、耐久、嚴重迫害周遭的狀況的作戰行動未能構成強盛的威懾感化(見本文第三部門)。除戰時規定的局限外,2021年4月13日japan(日本)內閣會經過議定議將“凈化”后的福島核電站核廢水排放進承平洋的現實表白,在戰爭時代國際周遭的狀況律例則對遏制嚴重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存在局限。氚的半衰期長達20年,碳—14半衰期長達5370年,超量排放將招致無法恢復的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國際周遭的狀況法對此回應的凡是思緒是經由過程訴訟、仲裁的姑且辦法和終極接濟,鎖定跨國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義務。慣常思緒應對超長時光跨段、超年夜範圍且不成恢復的核淨化缺少有束縛力的應對辦法,表示如下:(1)訴訟法式繁復冗長,呼應遲緩;(2)告狀或提起仲裁系基于國際社會全體好處,可否為國度告狀標準供給足夠來由缺少充分支持;(3)實體題目方面,若何評價分散至全世界的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以及排放與傷害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為現實上的困難;(4)實體規定的實用存在妨礙。①簡言之,慣常思緒實質上是面向既已產生傷害損失的解救辦法,而非面向將來的、對潛伏損害國有威懾力的舉動,其低呼應性和成果不斷定性不問可知。
能否存在呼應國際周遭的狀況淨化事務更有威懾力的方式?2016年國際刑事法院查察官辦公室發布的《案件選擇和優先性政策文件》(Policy Paper on Case Selection and Prioritization)稱,查察官辦公室將著重于斟酌將觸及嚴重周遭的狀況淨化的事務歸入查詢拜訪、告狀的范圍。②學術界發生了主要意向:2021年4月,加州年夜學洛杉磯分校組織專家小組草擬并發布了《關于生態滅盡罪的提出界說》(以下簡稱“加州年夜學界說”);③同年6月,倫敦年夜學學院傳授菲利普·桑斯領銜的研討小組發布《自力專家小組關于生態滅盡罪法令界說的評注及焦點文本》(以下簡稱“焦點文本”),提出將普遍或耐久的嚴重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的行動編進《羅馬規約》,定名為“生態滅盡罪”(crime of ecocide),與侵犯罪、種族滅盡罪、迫害人類罪、戰鬥罪并列,成為國際刑法上的第五類犯法。④此建議并非空穴來風,1991年,在國際法委員會《迫害人類戰爭與平安定罪法草案》(以下簡稱“定罪法草案”)議題下,草擬委員會已經提出了“損壞周遭的狀況罪”(crime against environment)的概念,并將其與迫害人類罪、戰鬥罪、種族滅盡罪、侵犯罪并列,遺憾的是國際法委員會非經正常法式將這一罪名刪除。當下的兩個文本重提迫害周遭的狀況的國際犯法,是《定罪法草案》草擬委員會最後立場的延續。上述現實表白,國際刑法有能夠對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太糟糕了,我現在該怎麼辦?因為他沒來得及說話的問題,和他的新婚之夜有關,而且問題沒有解決,他無法進行下一步……失題目作出有用回應:一方面安身于國際刑法的懲辦效能;另一方面安身于國際刑法自帶的威懾效能,即當普通規定缺乏以完成維護周遭的狀況目標時,刑事處分可承當額定的補強效能。⑤此外,一些國度遭到越南戰鬥時代落葉劑損壞周遭的狀況的影響,在其刑法典中引進了生態滅盡罪的概念,并且將其與戰鬥罪、種族滅盡罪等并列。⑥針對進犯核電廠、核電廠排放放射性同位素的極端事例,以刑事威懾和預防為焦點考量的思緒或能組成對淨化者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關于生態滅盡罪的會商,已從學理向國際締約活動成家教長,標志性事務包含:北歐國度部長理事會于2022年6月呼吁制訂履行生態滅盡罪立法,⑦歐洲議會2021/2181(INI)決定呼吁歐盟及其成員國采取增進確認生態滅盡罪的辦法,⑧歐洲理事會議會年夜會第2477(2023)號決定呼吁在國際刑事法院框架下采取有用辦法推動生態滅盡罪修改案等如此。⑨
除了加強威懾的斟酌外,生態滅盡罪對國際刑法還具有分歧以往的意義:(1)戰鬥罪、迫害人類罪等,回根究竟是國際刑事訴訟道路完成對受益者或受益集團的人權維護題目,既有罪名盡年夜大都安身于維護人(戰鬥受難者)的權力,而生態滅盡罪意味著周遭的狀況法益零丁成為國際刑法考量的對象,對國際刑法來說是宏大的不雅念改變;(2)生態滅盡罪概念作為第五類罪名提出后,與其對應的上位概念不限于武裝沖突法,國際周遭的狀況法、外空法、陸地法等範疇的特定例則將在國度義務、小我刑事義務範疇同時找到其映射,有助于構成低級規定、次級規定的邏輯閉環,并開辟了實際研討的新範疇。
基于上述目標,本文闡述的出發點是一個應然法題目:為國際社會的配合好處計量,使周遭的狀況免于普遍、耐久、嚴重的傷害損失,能否組成國際刑法非論在戰時仍是日常平凡都應該維護的自力法益?詳細而言,本文會商如下幾個條理的題目:其一,回想國際刑法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過程;其二,會商國際刑事法院既有罪名設置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途徑及妨礙;其三,梳理既有規定和實際原因,論述周遭的狀況法益在國際刑法下有無需要以自力罪名維護、能否與武裝沖突脫鉤、能否應界定為風險犯等方式論題目;其四,論述《焦點文本》對生態滅盡罪的界定對國際刑法既有實際的衝破;其五,生態滅盡罪歸入《羅馬規約》帶來實體法和法式法困難,且具有瑜伽場地主要的政治隱喻。
為睜開本文會商,有需要明白人類中間主義視角和周遭的狀況中間視角的差別。在人類中間主義視角下,與人類保存、安康有關的周遭的狀況法益不存在自力維護的價值。考核國際刑法的成長汗青,其對周遭的狀況維護的立場經過的事況了自人類中間主義向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轉化經過歷程,當下《加州年夜學界說》《焦點文本》的提出恰好闡明了這一改變經過歷程并沒有完成。根據筆者考核,本文采取均衡的態度:一方面,應該確定生態滅盡罪從學理邁向國際律例則的需要性;另一方面,應采取穩妥國際立法途徑,統籌列國好處。
二、國際刑法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過程
(一)國際刑法維護周遭的狀況的晚期實行
國際刑法在其成長晚期就觸及生態周遭的狀況維護題目。1907年《海牙第四條約》附件《陸戰章程》第22條規則,交兵國采取損害友好國辦法的權力并不是毫無窮制的。那時聯合條約序文對馬爾頓條目的表述,第22條組成晚期維護周遭的狀況的普通性規定。除此之外,第23條a款制止應用有毒兵器;第23條g款制止在無急切的軍事需要前提下毀損或拘留收禁友好國財富;第55條請求占領國依據用益物權規定維護被占領國包含叢林、農業財富在內的不動產的價值。第一次世界年夜戰后,戰鬥動員者刑事義務委員會向巴黎和會提交了一份陳述,為《凡爾賽和約》的刑事處分部門奠基基本,陳述羅列了32項屬于戰鬥罪的行動,此中第18項為毀損友好方財富,第32項為對水井下毒。⑩聯合《海牙第四條約》和刑事義務委員會陳述的不雅點看,國際刑法在萌芽階段就曾經觸及生態周遭的狀況題目。
第一個觸及周遭的狀況題目的案件是美國在德國占領區依據《盟軍管束委員會第10號法案》告狀的人質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Wilhlem List et al.,Hostage Case)。原告人羅薩爾·倫德里克(Lothoar Rendlic)被控于1944年9月批示德軍從芬蘭退卻講座場地路過挪威芬馬克省時代,為避免蘇聯赤軍追擊,號令德軍對本地實行堅壁清野(scorched policy),嚴重損壞本地周遭的狀況。檢方指控是根據《陸戰章程》第23條g款,罪名是無急切軍事需要情形下毀損公私財富。法庭斟酌倫德里克批示退卻時代遭受極冷氣象、蘇聯赤軍可選擇陸路或旱路追擊以及原告人已無能夠調派空中偵查的情形,以為原告履行堅壁清野知足了軍事需要的前提。(11)盡管倫德里克被免責,但法令不否定周遭的狀況法益維護的刑法價值。在結合國度戰鬥罪委員會第7150號案中,七名德國占領機構叢林治理政府官員被指控于1939至1944年占領波蘭時代,劫奪波蘭的公共財富。案件觸及原告人過度采伐波蘭叢林資本,形成了相當于65.25億茲羅提的喪失,對波蘭的叢林資本組成嚴重傷害損失。原告人行動被戰鬥罪委員會判定為戰鬥罪。(12)本案觸及《陸戰章程》第55條占領國對被占國土內叢林的應用、收益權和維護任務,原告人的行動顯明跨越了需要的限制。
(二)越南戰鬥時代及其影響
越南戰鬥時代,美軍為驅逐暗藏在寒帶森林的越共游擊隊,年夜範圍應用落葉劑。橙劑(Agent Orange)、白劑(Agent White)用于損壞叢林植被,藍劑(Agent Blue)用于損壞年夜米和其他農田。在1962至1968年,456萬英畝南越叢林遭到損壞,506.56萬英畝農田被損壞。(13)尼克松當局在1970年宣布結束應用落葉劑,其重點并不是美國以為應用落葉劑分歧法,而是美軍轉向應用推土機徹底損壞植被的作戰方式后不再需求應用落葉劑。(14)1971年4月5日美國防部致函參議員J.威廉·富布萊特(J.WilliamFulbright)稱:既有的海牙條約、國際習氣法以及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并不由止在武裝沖突中應用落葉劑。(15)2005年,在橙劑受益者向陶氏化學提起的所有人全體訴訟中,美法院以為:限制應用落葉劑的規定在1961至1975年時代并不存在,固然美國當局于1977年12月12日簽訂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下采用英文簡稱“API”)包括制止損壞周遭的狀況的作戰方法和手腕的條目,但美國從未批準該議定書,這一現實表白,依據截至1975年被承認的國際律例則,應用落葉劑并不守法。(16)2008年2月,聯邦上訴法以制止應用落葉劑并不是廣泛接收的國際律例則因此不合適《本國人侵權法案》的實用條件為由,採納了訴訟。(17)除了應用落葉劑和推土機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美國空軍還采用了人工降雨的方法,以便在越南及其鄰國老撾形成水患,從而沉沒為越共部隊供給補給的胡志明大道。(18)
美軍在越南戰鬥時代應用的作戰方法和兵器,在兩方面發生了影響:一是以普林斯頓年夜學傳授理查德·福爾克(Richard Falk)為代表的學界試圖呼吁國際社會制訂《生態滅盡罪條約》;二是美國參議院議員克萊伯恩·佩爾(Clariborne Pell)于1973年提出制訂一個制止和避免在任何地址轉變周遭的狀況或地輿并將其作為兵器的公約,(19)這一設法演化的成果是1977年《制止為軍事或其他任何友好目標應用轉變周遭的狀況技巧條約》(以下采用其英文簡稱“ENMOD”)。福爾克提出《生態滅盡罪條約》提出稿顯明帶有用仿1948年《避免和懲辦種族滅盡罪條約》形式的陳跡:(1)第1條規則生態滅盡罪非論日常平凡仍是戰時均為國際法上的犯法,且國度有避免和懲辦生態滅盡罪的任務;(2)第2條是關于生態滅盡罪的界說和詳細表示情勢;(3)第3條規則締約國應該予以懲辦的各義務形式和未完成犯法形狀,包含:生態滅盡罪、生態滅盡罪共謀、直接且公開鼓動實行生態滅盡、生態滅盡罪的犯法得逞、生態滅盡罪的從犯。福爾克的設法沒有獲得普遍的支撐,這一現實表白那時列國對國際刑法能否要躍進式地擴大到維護戰爭時代的周遭的狀況法益存在疑慮。
(三)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對國際刑法的意義
1977年API對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維護包括四個要點:(1)第35條第3款規則:制止應用旨在或能夠對天然周遭的狀況惹起普遍、耐久而嚴重傷害損失的作戰方式或手腕;(2)第55條第1款規則:在作戰中,應留意維護天然周遭的狀況不受普遍、耐久和嚴重的傷害損失。這種維護包含制止應用旨在或能夠對天然周遭的狀況形成這種傷害損失從而妨礙居平易近的安康和保存的作戰方式或手腕;(3)第56條規則:制止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的工程或裝配(堤壩、水壩、核電廠),即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的,假如這種進犯能夠惹起風險氣力的開釋并在布衣居平易近中形成嚴重的喪失,也不該成為進犯的對象;(4)依據第85條第3款c項規則,明知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的物體(如堤壩、水壩、核電站)能夠違背比例準繩情形下動員進犯的,組成戰鬥罪。
需求留意的是,API沒有把違背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的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行動列為戰鬥罪。此后,《羅馬規約》對戰鬥罪的規則與API規則完整相反:違背API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被締約年夜會確以為戰鬥罪(第8條第2款b項iv目),而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物體進罪的題目由於不合過年夜最后作罷(否決參加這一條目的國度為:敘利亞、黎巴嫩、利比亞、韓國、沙特阿拉伯、以色列、智利;支撐參加這一條目的國度為:哥斯達黎加、中國、阿聯酋、希臘、越南、巴林、丹麥、比利時、塞內加爾)。(20)依據國度義務和小我刑事義務分立的準繩,國際法對違背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行動的威懾力是缺乏的,無法對小我行動構成有用的束縛。拋開小我刑事義務非論,國度義務在聚會場地國際人性法範疇有必定的特別性,經常呈現的場景是國度在輸失落戰鬥的情形下才無機制包管對其究查義務,例如結合國賠還償付委員會是安理睬經由過程687號決定決議樹立,用以應對伊拉克在海灣戰鬥中作戰方法和手腕淨化周遭的狀況的賠還償付題目,而越南戰鬥中美軍應用落葉劑(重要為橙劑)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科索沃戰鬥中北約貧鈾彈藥題目,至今無法經由過程訴訟究查義務。于是求償、追責將墮入一個怪圈:國度為了防止被追責,在其以為損壞生態周遭的狀況也組成軍事需要的認知中,更偏向于投進更多的資本實行守法行動,從而迴避能夠的追責行動。(21)上述反差表現了API處置小我刑事義務與國度義務規定的不和諧性。
(四)ENMOD對國際刑法的意義
ENMOD沒有把應用轉變周遭的狀況的技巧列為戰鬥罪,實際上不具有直接的國際刑法意義。但該條約對作甚生態周遭的狀況直接給出了界說。條約第2條規則:“第一條所應用的‘轉變周遭的狀況的技巧’一詞是指經由過程蓄意把持天然經過歷程轉變地球(包含其生物群、巖石圈、水氣層和年夜氣層)或外層空間的靜態、構成或構造的技巧。”依據這一規則,“周遭的狀況”或“生態周遭的狀況”講座場地的界定并不與特定的生齒的保存和安康綁定在一路。在學者早先提出的《焦點文本》中,對生態周遭的狀況的界定采用了ENMOD的方式,意味著生態滅盡罪采用的是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態度。條約第1條規則,“轉變周遭的狀況技巧”請求傷害損失的普遍性、耐久性兩個前提中的肆意一個與嚴重性并立,即在規制范圍之內,這一措辭與API并紛歧致。依據對ENMOD第1條的體諒規則,“嚴重性”指轉變周遭的狀況技巧對人類生涯、天然和經濟資本或其他資產形成了嚴重或相當的攪擾或傷害損失。(22)依照這一體諒,對周遭的狀況的維護和人類生涯的維護是并列而非從屬的關系。此外,ENMOD的一年夜特色是其維護周遭的狀況并不限于戰時。就戰時的實用而言,ENMOD與API重合和差別之處,如表1總結:
(五)軍控公約附帶維護周遭的狀況
一系列軍控公約制止了有毒兵器、化學兵器、生物兵器的應用;此外,在1980年《制止或限制某些特定慣例兵器條約》框架下,惹起過度損害和不用要苦楚的兵器被制止和限制應用,此中與周遭的狀況顯明相干的包含地雷、集束炸彈、熄滅兵器等。(26)各類軍控公約中并不包括對應用守法兵器的行動究查刑事義務的條目。違背軍控公約組成戰鬥罪是《羅馬規約》會談的成果,詳細包括:第8條第2款b項xvii目(應用毒藥或有毒兵器)、第8條第2款b項xviii目(應用令人梗塞、有毒或其他氣體,及應用同類液體、物資或其他裝配)、第8條第2款b項xx目(應用其他惹起過火損害或不用要苦楚或在實質上惹起不分皂白進犯的兵器),上述三項戰鬥罪實用于國際性武裝沖突。對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還包含第8條第2款e項xiii目(應用毒藥或有毒兵器)、第8條第2款b項xiv項(應用令人梗塞、有毒或其他氣體,及應用同類液體、物資或其他裝配)。固然,應用被制止或限制兵器當然能夠激發嚴重的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但上述罪名所維護的重點在于使人免受過火損害或不用要苦楚,惹起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只是這些兵器的附帶後果。
(六)結合國賠還償付委員會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實行
在海灣戰鬥時代,伊拉克從科威特退卻之前采取了大批毀損油田、油輪以及向波斯灣排放原油的作戰方法。在1992年5月至6月的岑嶺期,天天約有450萬桶原油被放火燒毀。截至友好舉動停止時,伊拉克部隊損毀原油鉆井590口,508口鉆井被燒毀,此中82口鉆井的原油被排放進進波斯灣。(27)這種作戰方法惹起了普遍的訓斥。(28)依據美國國防部1992年提交美國國會的陳述,伊拉克打算用燃燒原油形成的煙塵遲滯多國軍隊的兩棲防禦,但這種作戰方法可以或許帶來的軍事上風非常無限。(29)安理睬第687號決定規則,伊拉克須為其進侵和占領科威特時代違背國際法而形成包含科威特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和天然資本傷害損失的行動擔任,并且決議責成結合國秘書長樹立結合國賠還償付委員會(以下采用其英文簡稱“UNCC”)。(30)一方面,安理睬此次采取的辦法并不觸及小我刑事義務的究查,會加劇國際刑法與國度義務規定在維護周遭的狀況題目上的背叛;另一方面,UNCC實行測定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方式的局限性對于說明生態滅盡罪界定為風險犯而非成果犯有必定意義(詳見本文第三、四部門)。
科索沃戰鬥時代,ICTY查察官辦公室成立的查詢拜訪委員會對北約轟炸南同盟境內化學工場、應用貧鈾彈能否淨化周遭的狀況且組成戰鬥罪停止了查詢拜訪。第一個題目存在特別佈景:美國那時沒有批準API,是以查詢拜訪委員會需求評價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哪一條屬于國際習氣法。值得留意的是,美國當局同時否定第35、55條規則具有習氣法位置,并主意:依據其在API會談時代的立場,美國事該項規定的一向否決者。(31)查詢拜訪委員會以為只要第55條的規則是國際習氣法。(32)依照這一態度,查詢拜訪委員會現實上采取了人類中間主義的視角對待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題目,即評定傷害損失只要在危及人類保存和安康的情形下才斟酌將此種行動確以為戰鬥罪。查詢拜訪委員會依據API的措辭,認定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高門檻前提,即傷害損失必需是普遍、耐久、嚴重三個前提藍雪詩只有一個心愛的女兒。幾個月前,他的女兒在雲隱山被搶走丟後,立即被從小訂婚的席家離婚。席家辭職,有人說是藍同時獲得知足,才組成違背第55條。據此,查詢拜訪委員會否定轟炸石化工場、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的守法性,其來由為:(1)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守法性遭到比例準繩限制,查詢拜訪委員會以為塞爾維亞的石化工場辦事于明白且主要的軍事目標;(33)(2)人質案的判決表白,損壞周遭的狀況的原告人在客觀居心的情形下才組成戰鬥罪,本案并不合適這一請求。(34)查詢拜訪委員會的立場提醒了人性法上的困難,即在防禦方預期獲得的“軍事上風”應該從微觀的、計謀層面停止權衡仍是從微不雅的、戰爭戰術的條理停止權衡。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熟悉中,軍事上風是直接且詳細的,這就很年夜水平上消除了從微觀或計謀層面說明軍事上風的能夠性。(35)查詢拜訪委員會沒有給出任何說明,但澳年夜利亞、比利時、美國等國偏向于從微觀角度說明軍事上風的寄義。(36)權衡軍事上風的標準,對于鑒定比例準繩能否違背有主要意義,美、澳等國的主意現實下限制了問責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的范圍。
對于第二個題目,查詢拜訪委員會以為沒有既有的公約或習氣法制止應用貧鈾彈,同時對于貧鈾彈藥能否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的題目,也應該服從對API第35條、55條剖析的普通性道理。(37)這一不雅點現實上與美國國防部針對應用落葉劑的立場雷同。
(七)1996年《定罪法草案》草擬委員會文本第26條
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思緒催生了以自力罪名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思潮,并在學術上不竭論證和測驗考試。第一次測驗考試是國際法委員會編輯《定罪法草案》(一讀)中參加了第26條(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此前的佈景是:國際法委員會留意到《紐倫堡準繩》及1954年版的《迫害人類戰爭與平安定罪法草案》沒有反應周遭的狀況題目的斟酌;特殊陳述員在1986年提出在迫害人類罪中參加關于嚴重違背維護天然周遭的狀況的類型并誇大,維護周遭的狀況的需求催生在《定罪法草案》中參加響應條目是不問可知的題目。(38)1989年,特殊陳述員克里斯蒂安·湯姆沙特(Christian Tomuschat)在其第7份陳述中正式提出在草案中參加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的條目,那時沒有遭到國際法委員會的否決,而后湯姆沙特將其提交給草擬委員會。(39)1991年草擬委員會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編進文本之中,其對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的表述是:“一個小我居心形成或許號令另一個小我形成普遍、耐久且嚴重傷害損失天然周遭的狀況的,應在科罪基本上被判刑[……]年。”草擬委員會稱:該條則本很年夜水平上參考了API第55條的措辭,但其實用的范圍既包含戰時也包含日常平凡。(40)草擬委員會還誇大:本罪僅在直接居心的基本上成立,基于草率(recklessness)實行傷害損失天然周遭的狀況的情形,不克不及被歸入斟酌范圍。(41)上述文本在國際法委員會第2241次會議上獲得經由過程,但提出進一個步驟修正。第26條的文本此后收到了一些國度的評論看法,大都評論看法沒有表現否決。此中,奧天時甚至提出,居心不該成為義務的條件前提,(42)這一不雅點本質上是在提出采用嚴厲義務。美國對此提出,一讀草案沒有斟酌既有的和正在成長的公約系統與本條之間的關系。(43)言下之意,美國以為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的條件是既有的低級規定被違背,而非主意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是可自力于低級規定之外的、自成一體的犯法。
在1995年,特殊陳述員提出刪除草擬委員會文本第26條,并在第50屆結合國年夜會時代獲得了會商。在聯年夜爭辯階段,明白表現支撐保存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的國度有15個,(44)明白支撐刪除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條目的國度屬于多數。(45)1996年,國際法委員會成立了一個任務小組,專門會商損壞周遭的狀況罪能否應歸入《定罪法草案》。任務小組的改良提出包含三個選項:一是保存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罪名并將其作為自力犯法處置;二是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歸入迫害人類罪之中;三是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歸入戰鬥罪之中。任務小組的提出沒有獲得國際法委員會的進一個步驟回應。在國際法委員會的第2431次會議上,主席艾哈邁德·馬尤(Ahmed Mahiou)提出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條目從《定罪法草案》中刪除,此舉遭到了任務構成員阿爾伯特·斯澤克利(Alberto Szekely)的否決,斯澤克利稱:任務小組曾經給出了三個提出選項,是以國際法委員會應就采取哪個計劃停止投票表決。(46)但馬尤稱:周遭的狀況題目應該被包含到草案第21條(迫害人類罪草案)之中斟酌。(47)特殊陳述員杜杜·希亞姆(Doudou Thiam)稱其否決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作為零丁犯法處置的計劃。(48)隨后馬尤稱:情形曾經很明白地表白沒有需要零丁制訂損壞周遭的狀況罪的條目,隨后他請求委員就能否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罪歸入迫害人類罪之內停止表決,但表決沒有經由過程(同意9票,否決9票,棄權2票)。(49)特殊陳述員杜杜·希亞姆第13份陳述指出,其最后制訂的一讀草案包括的罪惡清單應該限制在難以提出質疑的迫害人類戰爭與平安的行動范圍之內,依據這一意向,損壞周遭的狀況罪被消除在外。(50)從上述草擬顛末看,希亞姆的選擇是出于盡量爭奪普遍國際支撐的斟酌。回想國際法淵源實際,缺少國度共鳴基本的編輯很難無機會成為正確反應國際習氣法或演變成為普遍接收的公約。顛末上述過程,在1996年經由過程的《定罪法草案》(二讀)中,損壞周遭的狀況的行動沒有列為自力的罪名,而是被列進戰鬥罪(第20條g項)的范圍之內。此外,《定罪法草案》(二讀)第20條b共享空間款iii項將居心進犯風險氣力物體列為戰鬥罪,此舉是對API第56條落第85條第3款c項立法規的拷貝,表現了希亞姆爭奪普遍共鳴的思緒。
上述過程反應了一個主要的偏向:國際社會廣泛在應然法的層面熟悉到以自力罪名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主要性。依照國際法委員會第2431次會議的成果,把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編輯進戰鬥罪之中似乎是獨一的選擇。在切爾諾貝利核電站4號反映堆爆炸后,蘇聯軍平易近支出宏大盡力在烏克蘭境內封鎖了核變亂的影響,防止了此次核變亂涉及全球。借使倘使蘇聯當局的盡力掉敗,再聯合海灣戰鬥中科威特及波斯灣周遭的狀況嚴重受損的佈景斟酌,(51)完整應該熟悉到對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的懲辦和威懾應該是戰時及日常平凡國際法均予以斟酌的題目,國際法委員會應把損壞周遭的狀況罪作為零丁犯法類型保存在國際刑法的議題之中。
三、《羅馬規約》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既有途徑和妨礙
近年來學術界呈現了所謂“綠色導向說明”(green interpretation)的主意,即主意在既有國際法的框架內,以靜態演進的方法說明《羅馬規約》的相干條目,爭奪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的行動包括在既有罪名之內,以完成對其懲辦。(52)這種方式與查察官辦公室政策文件的趨勢分歧,實在質是應用國際刑事法院可實用的既有規定,籠罩損壞周遭的狀況的罪惡。以後,《羅馬規聚會場地約》對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維護沒有完整離開人類中間主義,在戰鬥罪、種族滅盡罪、迫害人類罪各自的科罪中完成周遭的狀況法益維護,即周遭的狀況維共享空間護是維護人身或財富法益的從屬物。
(一)經由過程戰鬥罪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
《羅馬規約》的戰鬥罪條目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包含三種思緒:其一,以特科罪名直接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如第8條第2款b項iv目;其二,以制止、限制應用特定兵器的罪名直接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如《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b項xvii至xx目,其最基礎目標是制止作戰應用惹起不用要苦楚的兵器,周遭的狀況法益僅僅是加以附帶維護;其三,將生態周遭的狀況視為財富予以維護,如第8條第2款b項xiii目、第8條第2款b項xvi目是關于無急切軍事需要毀損、征收敵產和劫奪財富,天然資本作為財富加以維護。后兩種思緒都是直接維護的方法。
就《羅馬規約》中的戰鬥罪對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維護,在全體上沒有超越既有國際人性法公約的規則。締約年夜會謝絕將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物體的行動列為戰鬥罪,同時形成周遭的狀況普遍、耐久和嚴重傷害損失的行動在非國際性沖突中并不組成戰鬥罪,闡明《羅馬規約》的威懾效率存在嚴重缺乏。
經由過程戰鬥罪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實際上還與馬爾頓條目(Martens Clause)有關。支撐馬爾頓條目最早呈現在1899年《海牙第二條約》、1907年《海牙第四條約》的序文中,主意在公約規定以外,交兵行動仍應該遭到人道法例和大眾知己安排。學術界對馬爾頓條目的實質存在多種懂得,獲得支撐較多的包含兩種:一是把人道法例和大眾知己說明為直接束縛交兵國的天然律例則;二是把馬爾頓條目看作國際人性法公約或習氣律例則的說明性東西。汗青上并不缺少根據馬爾頓條目鑒定交兵國武裝軍隊成員須遵照既1對1教學有法令之外的規定,從而究查其戰鬥罪的案件,例如:二戰之前沒有國際公約規則制止對布衣實行嚴刑和其他不人性待遇,在克令格案(Klinge case)中,法官根據馬爾頓條目認定對布衣的嚴刑和不人性待遇等組成了違背戰鬥律例和戰鬥習氣。(53)又如在科諾諾夫案(Kononov .Latvia)中,當事人被拉脫維亞國際法院鑒定針對拉脫維亞村落梅奇巴蒂村(Mazie Bati village)的布衣實行了戰鬥罪,其法令根據包含1949年《日內瓦四條約》的若干條目,而被指控罪惡產生在1944年5月27日。(54)歐洲人權法院根據馬爾頓條目處理了罪刑法定準繩與社會公理需求之間的構造性牴觸。(55)在國際法委員會于2019年姑且經由過程的《與武裝沖突有關的周遭的狀況維護準繩草案》(一讀)文本中,準繩12確定了馬爾頓條目擴大至周遭的狀況維護範疇。據此,實際上不乏將馬爾頓條目實用于損害周遭的狀況行動的主意,(56)效仿克令格案的范式從而將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歸入戰鬥罪的范疇即是這種思緒的邏輯延長。但是,把馬爾頓條目擴大用于純真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罪名,在《羅馬規約》系統下還存在妨礙:(1)以馬爾頓條目為道路擴大罪名的方式意味著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了天然法,這與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為代表的態度水乳交融;(2)之前一切觸及馬爾頓條目實用的案件,僅觸及戰鬥受難者人身權力的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能否在“人道法例”“大眾知己”包括的范圍之內,沒有先例;(3)《羅馬規約》第21條明白接收罪刑法定準繩。法不溯及既往、犯法組成要件具有特定性、可預感性,被廣泛以為是國際刑法上罪刑法定準繩的內在,(57)馬爾頓條目能否依然具有擴大罪名的效能值得商議。
(二)經由過程種族滅盡罪、迫害人類罪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
經由過程種族滅盡罪或迫害人類罪的究查,在國際刑事法院框架下有能夠部門完成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效能。第6條c款下種族滅盡罪包括“居心以某種生涯狀態施加于該集團,意圖使其所有的或一部在形體上回于覆滅”的情勢。國際刑事法院在蘇丹總統巴希爾案中,已經會商過損壞保存周遭的狀況能否同等于種族滅盡罪中所說的“施加某種生涯狀態”的題目。查察官指控稱:原告人對達爾富爾地域馬薩利特(Masalit)、扎格哈瓦(Zaghawa)兩個部族動員了進犯,實在現方法為損壞并使本地周遭的狀況好轉、搶奪天然資本,損壞水井和供水裝備、向水源下毒等,致使270萬名受益人自願分開家園,查察官據此請求法官確認上述行動組成種族滅盡罪。預審庭在2009年3月發布的拘捕令中以證據缺乏為由沒有確認這項指控。(58)但烏薩卡(Usacka)法官的否決看法以為:假如側重斟酌非洲部落的狀態和達爾富爾地域資本瘠薄的詳細情形,特殊是水資本對本地部族的主要性,那么該案證據曾經足夠闡明受維護集團的保存前提被體系性地摧毀,組成了種族滅盡罪。(59)預審庭及烏薩卡法官不雅點,確定了經由過程種族滅盡罪直接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思緒。
直接方法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還可經由過程《羅馬規約》迫害人類罪中的其他不人性行動罪(第7條第1款k項)完成。其他不人性行動罪是居心實行且對布衣生齒形成宏大苦楚或形成身材、心思、安康的嚴輕傷害的一系列行動的總稱。從組成要件看,其他不人性行動罪并不是對犯法行動特征的描寫,而是對不具有定型化特征的行動招致成果的描寫,在迫害人類罪中具有相似“口袋罪”的後果,用以涵蓋迫害性與危害罪、奴役罪相當的行動。ICTR在晚期案件中確定了欺侮尸體在特定情形下組成其他不人性行動罪。(60)上述情形表白,其他不人性行動罪惡具有遼闊的延展性,可否成罪的重點不在于行動的特征,而在于行動的迫害機能否到達與其他迫害人類罪相提并論的水平。從情勢要件上看,過量排放包括碳—14、銫—137在內的放射性核同位素并經由過程水體輪舞蹈場地迴淨化全部承平洋,并且將其作為當局政策的一部門,從概況上看知足了其他不人性行動罪的組成要件。
(三)既有道路缺點:成果犯定位、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成果斷定妨礙
剖析上述依據戰鬥罪、迫害人類罪、種族滅盡罪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道路及各自的組成要件表白,所涉罪名都屬于成果犯。在成果犯實際中,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作為犯法組成要件需求停止測定。此外,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成果測定對于量刑也有主要意義:《羅馬規約》附件《法式和證據規定》第145條第1款c項,“犯法形成的傷害損失特殊對受益人及其家庭形成的傷害損失”是量刑必需斟酌的相干原因。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實行中,審訊庭謝絕構筑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等概念,(61)是以個案中的量刑現實操縱是:審訊庭在查察官量刑提出中預算的有期徒刑年限的基本上斟酌減輕或加重情節,終極得出宣佈刑期。鑒于此,第145條第1款c項在很年夜水平上具有斷定犯法詳細迫害性(gravity in concreto)的評價效能。按照以後的直接途徑,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簡直定在個案運作中存在妨礙:
起首,在科罪、量刑中是以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仍是人類中間主義態度對待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題目。由于迫害人類罪、種族滅盡罪是以人的權力維護為焦點訴求的,故此,在這兩類案件中斷定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只能夠采取人類中間主義態度;基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斷定傷害損失范圍,現實上只能夠產生在戰鬥罪(第8條第2款b項iv目)中。在這一特別題目上,國際刑法并沒有先例可循;將考核范圍擴展到跨境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求償範疇,基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教學場地義評價賠還償付喪失的實行并不廣泛。在特雷爾冶煉工場中,美國提出的索賠中大都是基于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招致相干受益人的財富權的傷害損失題目。此中有一個賠還償付項目為“未清算地盤及后續改革”(uncleared land and improvement),從概況上看該項與財富權維護有關,但仲裁庭沒有確定該項索賠請求,而是采取了將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從屬于財富權維護的方式。(62)此后,在多瑙河水壩工程案中,國際法院鑒定斯洛伐克片面修正工程計劃招致多瑙河河流走向轉變組成犯警行動,承認匈牙利有官僚求賠還償付。(63)這一認定暗示匈牙利有權基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斟酌求償,但國際法院此后提出將匈牙利、斯洛伐克各自請求賠還償付題目以一攬子協定的方法處理,(64)是以,國際法院現實上沒有就基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測定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給出領導性看法。(65)在人類中間主義視角下,還需求證實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是惹起人保存、安康的緣由,但在年夜氣淨化、核同位素排放、應用貧鈾彈藥的情形下,傷害損失要外行為實行終了之后很長時光才幹被發明,(66)增添了操縱難度。
第二,傷害損失上限題目。迫害人類罪、種族滅盡罪、戰鬥罪各自都存傷害損失上限題目。就迫害人類罪而言,須證實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組成對布衣生齒的普遍性或體系性傷害損失;就種族滅盡罪而言,須證實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作為特定生涯狀態施加于受維護集團,并到達部門或許所有的使該集團在物理上回于覆滅的水平。就戰鬥罪而言,組成要件請求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必需普遍性、連續性和嚴重性三者同時具有。晚近的會商在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沖突的求償實行中,仲裁庭曾面對武裝軍隊損壞工場、叢林、樹苗的狀態,仲裁庭僅斷定此損壞并不組成普遍、耐久和嚴重的傷害損失,(67)可見三個前提疊加年夜年夜進步了科罪的門檻。
第三,按照何種尺度斷定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與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鄭斌傳授的總結,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中因果關系屬于普通法令準繩的范疇,遠因準繩占據主導位置。(68)盡管支撐遠因準繩的證據比擬充足,但在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界定範疇操縱卻存在必定凌亂:在UNCC實行中,F4類賠還償付范圍為從伊拉克進侵、占領科威特招致的直接喪失。(69)可是在2001年專家小組審核第一批賠還償付懇求中,約旦一切賠還償付懇求都是基于由伊拉克、科威特進進約旦境內的難平易近帶來的周遭的狀況題目,而非基于伊拉克部隊損壞周遭的狀況的作戰方法提出。這些懇求包含:難平易近到來致地下水超量開采發生的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難平易近發生廢水排放招致地表水資本淨化、難平易近生涯渣滓淨化泉水招致細菌含量超標、棲流所糞便排放淨化水質、難平易近帶來水資本及基本舉措措施傷害損失,以及難平易近帶來沿海、陸地生態周遭的狀況、戈壁生態周遭的狀況、濕地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難平易近招致澆灌水源較少迫害農業生孩子等。(70)專家小組沒有明白因果關系的法令尺度,但是,其對約旦遭遇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認定曾經遠遠超越了遠因準繩的限制,是以該傷害損失測定的方法帶有客觀性。(71)
綜上可見,在《羅馬規約》系統下,維護周遭的狀況重要基于直接維護途徑,但所涉罪名作為成果犯的定位招致在傷害損失范圍、傷害損失上限以及因果關系認定三個方面都存在妨礙。
四、確立生態滅盡罪的三個方式論題目及其回應
(一)以零丁罪名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價值
除了羅列戰鬥罪、迫害人類罪等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缺乏,更有需要從正面答覆能否有需要用“生態滅盡罪”這一零丁的罪名來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并使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維護與財富法益、人身法益的維護脫鉤。在此觸及的題目是應從人類中間主義仍是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視角為生態滅盡罪定位。從成長趨向看,越來越多的證據表白國際法并不謝絕采用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視角:
第一,《第一附加議定書》第35條第3款與第55條第1款的區分表白,在武裝沖突法框架下基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動身點限制作戰方法、手腕是獲得法令確定的。締約材料表白,在1972年的文本草案中,第33條(后成長為正式文本第35條)第3款最後采用了“損壞天然人類周遭的狀況前提的作戰手腕和方法”(means and methods which destroy natural human environment conditions)或“損壞天然人類周遭的狀況前提的作戰方法和手腕”(methods and means which destroy natural human environment)的表述,還有另一種表述方法“攪擾天然生涯和周遭的狀況前提均衡的教學手腕與方法”(means and methods which upset the balance of the natural living w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72)1974年締約年夜會的第三委員會決議成立一個非正式任務組,決議對草案第33條彌補一個條目。任務組提出參加的文本是“制止采用對使生態體系穩固遭到攪擾的進而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的作戰方法與手腕”(It is forbidden to employ methods and means of warfare which damage the environment in such a war that the stability of the ecosystem is disturbed.)(73)第三委員會選擇刪除此中關于“生態體系”的表述,最后演化為第35條第3款的終極文本。任務組同時還提出,第35條第3款和第55條第1款應該各自堅持自力,來由是二者旨在完成分歧的效能:前者是對惹起不用要傷害損失的作戰方法和手腕的限制;后者的重點在于避免作戰方法和手腕損害周遭的狀況,進而影響人的安康和保存。(74)締約經過歷程表白,維護生態體系自己和經由過程維護天然周遭的狀況進而保證人類的保存、安康在締約年夜會上是兩個自力的題目,締約者的原意應為:二者各自有著奇特的價值,并且應該獲得國際人性法的維護。從兩個條目分別的內涵邏輯看,締約者采用了周遭的狀況中間視角和人類中間主義視角并用的方法。與人質案、結合國戰鬥罪委員會7150號案比擬,API部門認可周遭的狀況法益有自力的價值,顯然具有提高意義。
第二,實用于日常平凡的國際條約盡管沒有將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界定為犯法,但其系統構造和締約佈景表白締約者采取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態度。以《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為例:(1)在條約第192條締約經過歷程中,馬耳他任務組提案將陸地周遭的狀況界定為:“包含海面、其上空、水體和飛騰標以外的海床,包含此中或對其有依靠的生物體系。”(75)此后陸地周遭的狀況(淨化)概念的演化被以為超出人類中間態度。(76)條約第192條最后未能包括陸地周遭的狀況的界說,但條約第1條第4款對“陸地周遭的狀況淨化”的界說表白,周遭的狀況法益不只僅包括將迫害人類安康的物資或能量引進陸地的行動。諾德奎斯特版條約評注稱:“‘陸地周遭的狀況’一語理所應該地延長就任何國度管轄范圍內和之外的陸地空間的一切部門,而第192條不以任何方法與一國對陸地的管轄權范圍具有關系。”(77)(2)除條約第12部門外,條約其他部門還包括維護列國管轄范圍之外的特定陸地周遭的狀況的條目,如第145條第6款、第155條第2款、第162條第2款w項、第165條第2款k項,觸及維護“區域”內陸地周遭的狀況題目;又如第119條、120條觸及公海生物質源養護等。在南邊藍旗金槍魚案姑且辦法號令中,國際陸地法法庭以為養護陸地生物質源是維護、保全陸地周遭的狀況的要素之一。(78)(3)在條約第290條第1款下,有管轄權的法庭或仲裁庭,除為保全爭端各方的各自權力外,還可為避免對陸地周遭的狀況的嚴重傷害損失而唆使姑且辦法。這一規則顯明分歧于《國際法院規約》第41條第1款(僅規則為保全爭端各方權力唆使姑且辦法的情形)。如采取人類中間主義的態度,陸地周遭的狀況的傷害損失應被包含在“保全爭端各方的各自權力”,沒有需要零丁付與法庭或仲裁庭唆使姑且辦法的權利,(79)由此可見,條約在法式題目上也接收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方式。此外,如前文所述,ENMOD對周遭的狀況的界定也采取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方式;(80)在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年夜氣層維護的領導草案》在對“年夜氣淨化”界按時,以1979年《長程跨界空氣淨化條約》界說為基本,也接收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態度。(81)
第二,求償實行支撐。在UNCC的實行中,依據安理睬第687號決定及賠還償付基金治理委員會第7號決議,F4類賠還償付(周遭的狀況賠還償付)的范圍包含:(a)削減和預防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包含直接關系到毀滅石油火警和禁止沿海石油活動和國際水域的所需支出;(b)已采取乾淨和恢復周遭的狀況的公道辦法;(c)為評價和加重迫害以及恢復周遭的狀況的目標而對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停止檢測和評價的公道辦法;(d)為查詢拜訪和應對作為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成果目標而采取的、對公共衛生和醫學檢討停止檢測的公道辦法;(e)天然資本的乾涸或損壞。(82)上述實行表白,賠還償付委員會同時認可人類中間主義和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視角領導的賠還償付運動,自力于人的財富權、安康權之外的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具有零丁維護的價值。持統一態度的還包含馬紹爾群島核傷害損失求償法庭(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83)針對艾尼維塔克環礁(Enewetak Atoll)居平易近的求償作出的決議,該決議確認將遭到核輻射的泥土和植被停止修復的賠還償付請求。(84)
第三,國際法院立場改變。在應用核兵器符合法規性徵詢看法中,國際法院以為應用核兵器對人類生涯的周遭的狀況組成災害性影響;(85)同時,國際法院確認第35、55條包括了維護周遭的狀況免受普遍、連續、嚴重傷害損失的作戰方法和手腕的普通性任務。(86)至烏拉圭河紙漿廠案,國際法院開端誇大烏拉圭、阿根廷就維護泥土、叢林、生態均衡、水周遭的狀況等方面的一起配合任務。(87)該案判決在烏、阿兩國治理烏拉圭河的雙邊公約上做出,不具有廣泛意義,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方式表現在國際法院對1975年《烏拉圭河行政委員會規約》第40條的解讀之中。(88)由此可見,國際法院發生了偏向于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奧妙變更。
第四,國際刑法近期的成長偏向于確定將嚴重淨化周遭的狀況的行動進罪。2014年非洲同盟《馬拉博議定書》(Protocol on Amendments to the 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African Court of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Malabo Protocol)擬在非洲同盟人權法院的架構之內樹立一個區域性國際刑事法庭,該法庭有權管轄包含迫害人類罪、戰鬥罪在內的14類犯法。依照《馬拉博議定書》第28L條之二f項規則,在不遵照與維護周遭的狀況以及國民和任務職員平安有關的規范的情形下開闢天然資本組成犯法行動。(89)該議定書將此類犯法與國際刑法傳統上的焦點罪惡并列,闡明在非洲同盟全體上對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主要性的熟悉進步到了史無前例的高度。
(二)周遭的狀況法益維護與武裝沖突脫鉤的需要性
推進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與武裝沖突脫鉤的需要性,可從如下兩個方面的原因獲得闡明:
第一,武裝沖突律會議室出租例則本身的局限:(1)將周遭的狀況作為財富法益的一種形狀維護的情形下,武裝沖突法答應急切軍事需要條件下毀損財富,是以周遭的狀況維護必定遭到軍事需要的制約;(2)將周遭的狀況維護作為制止、限制應用特定兵器的附帶後果對待,遭到其下游軍控公約締約國范圍的影響,例如制止熄滅兵器、制止化學兵器、制止地雷的響應國際條約締約國多少數字都是無限的,將周遭的狀況法益的維護從屬于特定兵器的制止性規定,現實上是將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的守法性“拜託”于這些公約并不廣泛的束縛力;(3)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的行動作為特定的作戰方法處置(《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b項iv目),行動的守法性將受限于武裝沖突法上的比例準繩限制;(4)在既有國際人性法經由過程維護財富進而維護周遭的狀況途徑下,遭到維護的是友好國(被占領方)的周遭的狀況,這些條目并不觸及迫害中立國周遭的狀況(如越南戰鬥時代美軍應用人工降雨的作戰方法涉及老撾)(90)以及迫害交兵國本身周遭的狀況的情況(如1938年南京公民當局在花圃口決堤,形成年夜面積黃泛區并致下流農田盡收和嚴重饑饉);(91)(5)既有公約如1977年《第二附加議定書》沒有包含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維護周遭的狀況的明白規則,與此對應,《羅馬規約》第8條也不包含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維護周遭的狀況的條目。
第二,實際原因是催生自力維護周遭的狀況法益的推手:(1)慣例兵器的損壞力年夜增,慣例兵器已具有對周遭的狀況形成普遍、連續、嚴重損壞的才能;(2)核動力兵器(如核動力巡航導彈)、核戰斗部兵器、核動力運載東西(如核動力航母、潛艇、破冰船)等取得極年夜成長,但其運輸、安排、值班并不限于武裝沖突周遭的狀況;(3)收集進犯作為新的作戰方法損壞能夠損壞天然周遭的狀況;(92)(4)兵器智能化成長趨向下,兵器進犯基于自立性缺少對天然周遭的狀況維護價值的辨認和評價;(5)列國對嚴重天然災難及次生災難(地動、海嘯等)應對過錯;(6)年夜型動力舉措措施、基本舉措措施損壞周遭的狀況;(7)對礦產資本損壞性開采;(8)對陸地生物質源過度捕撈招致種群滅盡等。據此,從實際原因判定,國際刑法向生態滅盡罪轉向回應了當今高科技對生態周遭的狀況損壞力明顯加強的實際。
(三)生態滅盡罪界定為風險犯的需要性
從國際刑法的方式論角度看,《焦點文本》將損壞周遭的狀況的行動界說為風險犯,是一個主要的實際變更。《焦點文本》建議者以為API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都包括“旨在或能夠對周遭的狀況惹起普遍、耐久或嚴重傷害損失的作戰方法或手腕”,生態滅盡罪作為風險犯的定位是兩個條目實用的要害。(93)風險犯的定位有助于解脫繁雜復雜的傷害損失測定艱苦。例如,在核淨化場景下,生態滅盡罪的成立只需測定排放同位素濃度超越國際通行尺度就足以背書對周遭的狀況平安的要挾。生態滅盡罪界定為風險犯,還能夠發生一個附帶性後果:居心進犯包括風險氣力物體沒有被《羅馬規約》締約國編列進第8條,但生態滅盡罪天然包括這一行動,從而彌補這一空缺。
在此之前,國際刑法究查的犯法,年夜多為成果犯法,疏忽成果也能科罪的屬于少少數情形:未完成犯法實際(重要觸及反戰爭罪共謀、種族滅盡罪共謀、直接且公開鼓動種族滅盡罪三種情形)簡直是在不斟酌犯法成果(甚至不斟酌未完成犯法指向的實體犯法能否產生)情形下予以科罪。例如,ICTR上訴庭在查察官訴加泰特等人案(Prosecutor v.Gatete et al.)中以為:將共謀這一未完成犯法界定為自力犯法,除了具有避免種族滅盡罪產生的法益之外,還具有懲辦那些下決計實行種族滅盡罪的一群人的協作的感化。非論種族滅盡罪能否被履行,共謀者基于這一目標的協作是一直存在的,這自己就說明了懲辦共謀的公道性。(94)簡言之,其實際要點是:法令以為未完成犯法自己損害了法益,因此科罪無須斟酌后續的詳細成果。未完成犯法實際與風險犯分歧,后者在犯法的組成要件中將詳細的犯法成果調換為對法益的實際要挾,會商風險犯的條件是認可生態滅盡罪屬于已完成犯法的范疇。是以,對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風險能夠性的評價將替換詳細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測定,控方可以此回避樹立因果關系的困難,在證實義務方面帶來了方便。
有需要切磋的是,為何《焦點文本》選擇將生態滅盡罪定位為風險犯而非未完成犯法。筆者以為技巧上的緣由是,未完成犯法并沒有在全體上被《羅馬規約》收納。汗青上已經呈現的反戰爭罪共謀(conspiracy of crime against peace)、種族滅盡罪共謀等,都被締約年夜會謝絕,《羅馬規約》僅在第25條第3款e項中保存“直接且公開鼓動種族滅盡罪”(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of genocide)。《羅馬規約》第25條屬于義務形式條目,而非罪名條目。由此可見,未完成犯法的實際與實行在國際刑事法院系統下趨于式微,把義務形式嫁接于生態滅盡罪,與國際刑事法院的規范系統并不兼容。
更進一個步驟的題目是,將生態滅盡罪界說為風險犯能否方式論上的需要性?基于如下兩方面緣由,生態滅盡罪作為風險犯的定位較之成果犯更為公道:
第一,既有規定能否為風險犯的定位供給了空間。謎底是武裝沖突法公約或編輯文件并不限制風險預防準繩的應用:API第55條第1款中自己包括了風險預防的寄義;(95)相似表述還包含1994年《圣雷莫手冊》第35條、44條;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國際人性法習氣律例則”的編輯中,公道留意(due regard)被以為是維護周遭的狀況的焦點斟酌(規定44)。美國《水兵批示官手冊》在操縱層面異樣確認了這一準繩。(96)對從特科罪名的共享會議室剖析也能得出上述結論。以制止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物體(水壩、堤壩、核電廠)為例,API第56條第1款區分了兩種情形:(1)含有風險氣力物體自己為平易近用物體;(2)含有風險氣力物體組成軍事目的。對于進犯前者,締約者以為任何情形下都是守法行動,與其對應的罪名是進犯平易近用物體,比例準繩在此并不實用。(97)《羅馬規約》附件《犯法組成要件》規則,進犯平易近用物體這一款戰鬥罪的組成要件并不包括犯法成果。(98)在后一種情形下,進犯的符合法規性受限于比例準繩;(99)與此對應,第85條第3款c項規則進犯作為軍事目的的含有風險氣力物體,外行為人熟悉到進犯能夠形成在違背比例準繩后果的情形下組成戰鬥罪。綜上可見,非論在哪種情形下,既有公約的締約材料都兼容了風險犯實際。
第二,生態滅盡罪作為風險犯的定位能否與國際周遭的狀況法的風險預防準繩相婚配。國際刑法與處于下游的國際周遭的狀況律例則堅持和諧分歧,是斟酌該原因的基礎落腳點。風險預防準繩自《里約宣言》第15項獲得確立,意即假如存在嚴重或不成逆轉的傷害損失要挾,不該以缺少充足的迷信斷定性為由推延采取具有本錢效益的辦法來避免周遭的狀況退步。早在1989年,結合國周遭的狀況計劃代理事會就熟悉到:等候關于排放到陸地周遭的狀況中的淨化物的影響的迷信證據,能夠會對陸地形成不成逆轉的傷害損失,由此并提出列國當局采取預防舉動準繩作為其預防和打消陸地淨化的政策基本。(100)國際法院僅認可傷害損失預防準繩的習氣法位置,(101)但在紙漿廠案中,國際法院認可風險預防準繩之于特定公約說明的相干性。(102)在其他國際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風險預防準繩獲得了較高水平的承認。在荷爾蒙牛肉案中,WTO上訴機構認定,風險預防準繩在國際周遭的狀況法之外的範疇能否具有國際習氣法位置尚待認定。(103)上訴機構的決議暗示風險預防準繩在周遭的狀況範疇已具有習氣法位置。國際陸地法法庭對該準繩立場最為開放:在南邊藍鰭金槍魚案中,法庭在姑且辦法中稱:在維護南邊藍鰭金槍魚種群的辦法在迷信上存在不斷定性的情形下,當事各方應謹嚴行事,確保采取有用的維護辦法,以便避免對該種群形成嚴重傷害損失。(104)在MOX燃料工場案姑且辦法中,法庭指出,愛爾蘭與英國應就MOX的運作及design方法謹嚴地交流信息。(105)法庭在柔佛海峽地盤復墾案中,也確定了上述思緒。(106)在2011年“國度對所擔保的天然人和實體在‘區域’內運動的義務與任務徵詢看法”中,國際陸地法法庭以為:預防性方式已歸入越來越多的國際公約和其他文書,此中很多文書反應了《里約宣言》第15項準繩的制訂,這已激發了使這種做法成為習氣國際法的一部門的趨向。(107)綜上可見,風險預防準繩固然在初始階段屬于軟法性質,但當下至多曾經具有清楚釋公約規定幫助東西的位置。筆者以為,生態滅盡罪作為風險犯的定位可更好地反應低級規定與次級規定的協調性,從而構成邏輯閉環。反之,將招致國際法的低級規定與作為生態滅盡罪的次級規定彼此割裂,也將呈現違背風險預防準繩招致的國度義務與小我刑事義務不克不及和諧分歧的情形。
五、《焦點文本》對生態滅盡罪的界定
本文以更具歸納綜合性、代表性的《焦點文本》為對象睜開剖析。該文本是對《定罪法草案》草擬委員會草案第26條的進一個步驟成長,詳細睜開包括兩部門內在的事務:一是提出在《羅馬規約》的序文中增添一段話:“斟酌到周遭的狀況天天都遭到嚴重毀損或損壞的現實,在全球范圍內致使人與周遭的狀況處于嚴重的風險之中”;二是在《羅馬規約》中新增第8條之三(生態滅盡罪)。依據該提出的第8條之三文本,生態滅盡罪被界說為:“明知存在普遍且嚴重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或耐久且嚴重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的實際能夠性的情形下守法或肆意履行的行動。”從其表述看,生態滅盡罪是對包含API、ENMOD、1949年《日內瓦第四條約》既有公約的相干條目以及國際法委員會“與武裝沖突有關的周遭的狀況維護”議題姑且草案條目的糅合與嫁接,同時在實際上又衝破了以往國際刑法對迫害人類罪、戰鬥罪成果犯定位的制約,以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為領導,表現了一個完整幻想化的目的。詳細表示分述如下:
第一,《焦點文本》對周遭的狀況的界說為包含生物群、高溫層、巖石圈、水氣層、年夜氣層、外層空間在內的地球的構成部門。這必定義在ENMOD第2條的基本上增添了高溫層。周遭的狀況的界說廢棄了AP會議室出租I第55條第1款請求與人類保存和安康相干聯的方式,同時這必定義自力于“財富”概念之外,聯合《焦點文本》提出增添的序文表述斟酌,可見該界說采取了周遭的狀況中間主義的態度。《焦點文本》提出的第八條之三第2款,對“嚴重性”的說明是傷害損失觸及對任何周遭的狀況要素很是嚴重的負面轉變、攪擾或傷害損失,包含(但不限于)嚴重影響人類生涯或天然、文明或經濟資本的轉變。(108)依據這一態度,生態滅盡罪將解脫國際人性法中軍事需要準繩和比例準繩的限制,也將與武裝沖突解除聯繫關係。
第二,傷害損失的普遍性、耐久性、嚴重性在API中是缺一不成的前提,門檻過高招致迄今沒有任何一項基于損壞周遭的狀況的戰鬥罪指控成立。《焦點文本》將三個前提拆分紅兩組:普遍性與嚴重性并存,或許耐久性與嚴重性并存,從而下降了傷害損失的門檻。這一提議現實上接近ENMOD第1條第1款采取的方式,但ENMOD迄個人空間今為止僅有78個締約國,其影響力遠不及API,《焦點文本》的選擇現實上并不存在習氣法的基本,可否成立取決于將來列國可否構成共鳴。
第三,《羅馬規約》締約會談中曾提出犯法客觀要件可否包括草率(直接居心)的題目,但締約年夜會后來消除了對直接居心的會商。故此,《羅馬規約》第30條第1款對各犯法意志原因的默許規則為直接居心,在破例情形下可以包含直接居心。(109)《焦點文本》中損壞周遭的狀況的行動長短法或“肆意”的進犯,采用了國際刑法中界定直接居心的范式。(110)《焦點文本》的舉措年夜年夜下降了生態滅盡罪的客觀要件尺度。盡管這般,《焦點文本》卻與API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的措辭堅持分歧。
第四,《焦點文本》將生態滅盡罪的行動界定為不符合法令或肆意形成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行動。依據建議者的說明:不符合法令性是指特定傷害損失周遭的狀況的行動曾經被既有國際律例則制止。(111)但《焦點文本》將“不符合法令”與“肆意”并列,意味著生態滅盡罪并不請求違背低級規定前置,即生態滅盡罪成立與否與相干國際人性法公約、國際周遭的狀況法公約能否被違背沒有直接相干性。建議者的不雅點與美國當局批駁草擬委員會第26條則本的態度完整相反,闡明建議者繼續了國際法委員會的思緒,將生態滅盡罪界定為自成一體的犯法。
六、直接修正《羅馬規約》帶來的題目
本文以為,確定生態滅盡罪的實際價值并慢慢歸入公約具有充足需要性,但不該穩紮穩打。假定《焦點文本》在國際刑事法院的框架下獲得推進并演化為《羅馬規約》的一部門,將帶來從法令實用到政治後果的一系列困難。
(一)實體法題目
第一,生態滅盡罪與戰鬥罪(第8條第2款b項iv目)的競合題目,即在武裝沖突之中迫害周遭的狀況的行動,若同時知足生態滅盡罪及戰鬥罪的組成要件,應該若何科罪。國際刑法中犯法競合規定來自ICTY上訴庭在其切利比奇集中營( Case,Prosecutor v. et al.)案中的回納:若甲罪包括一個本質上分歧于乙罪的組成要件,反之亦然,則兩罪為想象競合關系,兩罪同時成立;若僅甲罪包括一個本質上分歧于乙罪的組成要件,則組成法條競合,僅成立甲罪。(112)國際刑事法院在其案例中遵守了上述規定。依照切利比奇案尺度,生態滅盡罪與戰鬥罪(第8條第2款b項iv目)比擬,后者的組成要件請求:必需與武裝沖突有聯絡接觸,形成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必需同時知足普遍、耐久、嚴重三個前提,犯法行動必需顯明違反比例準繩請求,這三個組成要件顯然超越生態滅盡罪的范圍,生態滅盡罪與戰鬥罪應界定為法條競合的關系,若兩罪名組成要件均知足時僅成立戰鬥罪。這般將發生悖論:制訂生態滅盡罪的緣由在于用戰鬥罪處分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的組成要件過于嚴苛,以生態滅盡罪科罪有利于躲避上述妨礙;但依照想象競合的范式,查察官和法官趨勢于選擇更難的途徑來完成維護周遭的狀況的目標。依據《國際刑事法院法庭任務規定》第55條,預審庭在斷定哪項指控進進審訊庭法式的題目大將起決議感化,晚期案件中教學場地預審庭曾以罪名適合與否、加速訴訟過程為由,在查察官提出多項指控的情形下直接消除此中的一部門,選擇性地答應一個罪名指控進進審訊庭法式。(113)是以,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的既有途徑,預審庭消除生態滅盡罪而保存戰鬥罪的指控并非不成能。根據上述緣由,《焦點文本》的計劃并不完全,需求斟酌本罪與戰鬥罪的關系題目。適當的方式應當是若接收拔出生態滅盡罪,則應該刪除第8條第2款b項iv目。
第二,能夠帶來在國度義務層面和小我刑事義務分歧步的題目。就國度義務而言,依然實用API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判定能否違背國際任務,小我刑事義務的判定依靠于生態滅盡罪的組成要件。依照國際法院在波黑種族滅盡罪案中的不雅點,國度義務和小我刑事義務是兩套義務系統,國際法院可在就種族滅盡罪的小我刑事義務尚未作出判決的情形下,鑒定基于雷同行動成立國度義務。(114)比例準繩年夜年夜進步了違背第35條第3款、第55條第1款的門檻,而生態滅盡罪作為風險犯的定位又年夜年夜下降了成罪的難度,是以能夠呈現武裝軍隊成員成立生態滅盡罪且根據《國度義務條目草案》第4條回因于國度,但國度無義務的狀態。形成這一題目的緣由在于生態滅盡罪在建議中是自成一體、不以束縛國度行動的低級規定作為追責條件的犯法。假如理查德·福爾克昔時的提出演化為《避免和懲辦生態滅盡罪條約》,且條約中包括與《避免和懲辦種族滅盡罪》第1條性質雷同的任務(國度負有避免和懲辦種族滅盡罪的任務),那么這一沖突就不會發生。
第三,義務形式能否與生態滅盡罪兼容的題目。國際刑事法院對配合首犯有較為嚴厲的界定,其先例對《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a項的歸納,配合首犯在客不雅上要證實多人對為推動配合目標(common purpose)完成作出基本性進獻(essential contribution),客觀上請求原告人具有直接居心。(115)斟酌《焦點文本》答應首犯心態為直接居心的佈景,題目被重塑為國際刑事法院的配合首犯實際能否實用于直接居心的情形。如機械地依照情勢邏輯的推理,當被指控犯法為直接居心犯法時,應可套用配合首犯這一義務形式。ICTY曾告狀無軍事需要情形下肆意毀損城市、鄉鎮、村落行動(ICTY規約第3條b項),其審訊庭以為“肆意毀損”的客觀要件為直接居心或直接居心。(116)不外需求留意的是,ICTY關于首犯和犯法履行的實際完整分歧于國際刑事法院,是以并沒有直接參考價值,且迄今為止,國際刑事法院尚未告狀和審訊過直接居心犯法,今朝無從知曉基于直接居心的生態滅盡罪可否與配合義務形式兼容。依筆者的懂得,若原告人對損壞周遭的狀況行動持直接居心,配合首犯的組成卻請求對多人介入的配合目標積極推動,二者并不相容。
(二)法式法題目及政治後果
若生態滅盡罪直接寫進《羅馬規約》,估計國際刑事法院偏向于將管轄權擴大到非締約國,從而完成其管轄權外溢的目標。那樣非締約國在生態滅盡罪題目上就面對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國際政治侵進的嚴重題目。該題目在《焦點文本》和《羅馬規約》文本之中并沒有明白的表示,但從法院對其管轄權條目的說明中可以獲得明白推論:法院預審分庭對孟加拉國/緬甸形式(瑜伽場地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受權查察官辦公室停止查詢拜訪,明白地表現了其依據犯法成果的屬地性把管轄權擴大至非締約國的偏向。依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2款b項規則,國際刑事法院就締約國提交、查察官查詢拜訪兩種形式樹立管轄權的條件是知足:“有關行動”(conduct in question)產生在締約國境內或犯法產生在締約國為注冊國的船舶、航空器上。預審庭的邏輯是:第一,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來自締約國的委托,而依據國際公法的普通道理,國際法并不由止國度履行域外管轄權,由此推論國際刑事法院也可以將管轄權擴大至締約國境外;(117)第二,將第12條中的“有關行動”停止擴大說明,以為“有關行動”既包括合適犯法組成要件的行動,也包含犯法的成果;(118)第三,驅趕出境罪是成果犯,其客不雅要件包含受益人從一國進進另一國的成果,此犯法成果屬于第12條第2款b項的“有關行動”之列;(119)第四,國際刑事法院為了查詢拜訪管轄權內的犯法可以斟酌管轄權外的現實,(120)由此預審庭受權查察官辦公室查詢拜訪《羅馬規約》下一切犯法。(121)上述思緒缺點是:一些罪犯的組成要件具有跨國原因,法院的管轄權基本是客不雅屬地準繩;但對組成要件不具有跨國性原因的犯法而言,管轄權是基于後果準繩樹立。此種將非成員國歸入管轄的做法能否違反公約于第三國無損益準繩有待商議。
就生態滅盡罪而言,周遭的狀況傷害損失的跨國性常常產生。催生草擬委員會《定罪法草案》第26條的事務即為伊拉克熄滅科威特油井及向波斯灣排放原油事務。而依據湯姆沙特的不雅點,應該被規制的場景包含:多國河道的淨化、核電站變亂招致跨國淨化。(122)時至本日,《焦點文本》中關于周遭的狀況的界說甚至將外層空間都算作周遭的狀況的一部門。(123)由此可見,若依照預審庭說明“有關行動”的邏輯,任何一個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都城可以由於其遭到的傷害損失或傷害損失的能夠性而將非成員國拖進訴訟法式之中。這種訴訟必定發生復雜的政治后果,可以預感的初步結論是:
第一,忍耐由擴大的屬地管轄權帶來對本國國際政治的影響,是良多國度都不愿支出的價格。生態滅盡罪能否給國際刑事司法沖擊列國外交的機遇,必需予以器重。
第二,擴大管轄權帶來對成長中國度產業化過程攪擾或障礙。例如《加州年夜學界說》主意將年夜範圍排放溫室氣體算作生態滅盡罪的類型。(124)一國的產業化必定帶來必定的周遭的狀況淨化題目,此題目實質上觸及成長權與環保任務若何均衡。國際立法采用保守立場能夠使成長中國度的產業化過程被外力阻滯或攪擾。
第三,生態滅盡罪的呈現對一些損害國際社會全體好處的困難提出了新的解法,例如以迷信考核為名濫用打魚權、原油淨化等,都能夠列進生態滅盡罪的威懾清單之中。
結論與瞻望
《焦點文本》今朝僅在學術階段進進了會商高潮,其直指國際法應對跨國甚至影響全球周遭的狀況題目的缺點和痛點。生態滅盡罪的概念并非憑空發生,而是隨同周遭的狀況法益成為自力于人身及財富法益之外浮現出自力維護價值的經過歷程而慢慢浮出水面的,在當當代界面對核淨化嚴重風險的佈景下,應該遭到非分特別器重。國際周遭的狀況法在曩昔的幾十年內未能向小我刑事義務範疇延展,《斯德哥爾摩宣言》《里約宣言》只是準繩性地將與武裝沖突有關的周遭的狀況題目“委托”給國際人性律例則規制,在客不雅下限縮了國際刑法應對周遭的狀況題目的范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決的邏輯提醒:國度系抽象實體,而犯法行動終極由人往履行,因此只要究查小我刑事義務才使國際法的實行具有興趣義。(125)上述結論帶有典範的天然法邏輯特征,但就嚴重損害列國配合依靠的生態周遭的狀況的行動而言,這一邏輯未嘗不成。鑒于此,生態滅盡罪在應然法的意義上具有堅實的基本。
引進生態周遭的狀況罪將帶來復雜的后果,只要從分歧的維度評價,才幹對其構成周全熟悉。從積極角度看,生態周遭的狀況罪回應的是人與天然協調共存的愿景。我國傳統哲學中歷來存在“天人合一”的理念,誇大人與天然的共生關系;近年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不雅念更是深刻人心,人與天然的協調關系是“人類命運配合體”理念的主要出力點。生態周遭的狀況罪與上述理念有必定水平的契合。國際性周遭的狀況淨化事務在高技巧佈景下幾次呈現,國際刑法回應周遭的狀況題目應該保持其內涵的邏輯。從消極角度看,生態周遭的狀況罪若在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系統下發育,與當下國際刑事法院過度擴大管轄權的取向聯合,將不成防止地侵進非成員的外交,對非成員國來說并不公正。產業化必定帶來必定水平的周遭的狀況淨化,在產業化和環保之間獲得靜態的均衡,是保證列國成長權的內涵需求。國際刑事法院過度擴大管轄權,意味著國際法對動力、水利、路況範疇的年夜型基本舉措措施工程將采取更為抉剔的立場,有能夠在現實上否認成長中國度的成長權。
綜上所述,生態周遭的狀況罪作為一種應然法概念,其將來的成長途徑存在保守和守舊之爭。前者如《焦點文本》所言,直接修正《羅馬規約》,一個步驟到位;后者可斟酌模擬國際法委員會建立迫害人類罪的議題,以此推動列國共鳴,擇機出臺響應國際條約,在充足評價國際刑事法院擴大管轄權帶來政治后果的基本上再會商能否歸入《羅馬規約》規制的題目。一個顯見的題目是,針對特定犯法的國際條約經由過程存在“或引渡或告狀條目”為締約國間司法一起配合供給法令基本。(126)在或引渡或告狀任務有關題目案中,國際法院以為沒有需要就該任務能否具有國際習氣法位置停止會商;(127)此后,國際法院委員會關于“或引渡或告狀任務”議題編輯經過歷程表白,列國對或引渡或告狀任務條目能否具有習氣法位置存在很年夜不合,委員會據此決議不再持續該議題編輯。(128)故此,列國只能在既有多邊公約或引渡或告狀條目的基本上推動司法一起配合。選擇直接修正《羅馬規約》的途徑,無法處理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與非成員國的一起配合題目,更無法處理非成員國與國際刑事法院的一起配合題目,是以,后者應為更穩妥的選擇。
注釋:
①如1972年《避免傾倒廢料和其他物資淨化陸地的條約》第3條第1款下,“傾倒”行動是居心從船舶、航空空氣、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筑上傾倒放棄物的行動。福島核電站排放包括核同位素廢水行動能否組成在其實用范圍之內,依靠于可否對該條做出擴大說明。又如,依據《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第194條第1款、第3款a項,締約國有任務采取“一切需要辦法”“旨在最年夜能夠范圍內盡量削減淨化”的辦法。國度義務規定中,國際任務有“行動任務”(obligation of conduct)和“成果任務”(obligation of result)的區分,依據其措辭第194條下任務屬于行動任務,據此,只需締約國采取了辦法,即使呈現周遭的狀況淨化成果也不克不及究查其國度義務。
②OTP,Policy Paper on Case Selection and Prioritisation,15 September 2016,para.41.
③Proposed Definition of Ecocide Promise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UCLA)Group of Experts,9 April 2021,available at <https://promiseinstitute.law.ucla.edu/wp-content/uploads/2022/08/Proposed-Definition-of-Ecocide-Promise-Group-April-9-2021-final.pdf#:~:text=On%20February%2029%2C%202020%2C%20the%20Promise%20Institute%20for,of%20Ecocide%20established%20by%20the%20Stop%20Ecocide%20Foundation.>(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④Independent Expert Panel fo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Ecocide:Commentary and Core Text,available at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ca2608ab914493c64ef1f6d/t/60d7479cf8e7e5461534dd07/1624721314430/SE+Foundation+Commentary+and+core+text+revised+%281%29.pdf>(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⑤Julian Wyatt,"Law-making at the Intersec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Humanitarian and Criminal Law:the Issue of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in Inter瑜伽場地national Armed Conflict",92(593)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10),pp.616-617.
⑥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第358條;《哈薩克斯坦刑法》第161條;《吉爾吉斯斯坦刑法》第374條;《塔吉克斯坦刑法》第400條;《亞美尼亞刑法》第394條;《越南刑法》第278條。
⑦Committee on Social Affairs,Heal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Environmental Impact of Armed Conflict",Council of Europe,Parliamentary Assembly,Doc.15674.
⑧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 the world and the European Unions policyon the matter-annual report 2021,<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popups/ficheprocedure.do?lang=en&reference=2021/2181(INI)>(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⑨Council of Europe,Parliamentary Assembly,Resolution 2477(2022),para.10.1.5.
⑩"Commi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s of the War and on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14(1/2)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20),pp.114-115.
(11)UN War Crimes Commission,Law Reports of Trials of War Criminals,Volume VIII(London:His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49),pp.67-68.
(12)UN War Crimes Commission,History of the U.N.War Crimes Commiss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s of War(London:His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48),p.496.
(13)Richard A.Falk,"Environmental Warfare and Ecocide:Facts,Appraisal and Proposals",9(1)Revue Belge de Droit International(1973),p.9.
(14)Richard A.Falk,"Environmental Warfare and Ecocide:Facts,A講座場地ppraisal and Proposals",9(1)Revue Belge de Droit International(1973),p.13.
(15)Richard A.Falk,"Environmental Warfare and Ecocide:Facts,Appraisal and Proposals",9(1)Revue Belge de Droit International(1973),p.11.
(16)United States,Eastern State District Court,Agent Orange Case,Judgment,28 March 2005,p.207.
(17)Vietnam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of Agent Orange et al.v.Dow Chemical Co.et al.,(5-1953-cv),517 F.3d 104(2008),Judgment,pp.23-33.
(18)Richard A.Falk,"Environmental Warfare and Ecocide:Facts,Appraisal and Proposals",9(1)Revue Belge de Droit International(1973),pp.17-18.
(19)S.Res.71,93d Congress(1973).
(20)William A.Schabas,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A Commentary on the Rome Statu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31.
(21)Michael N.Schmitt,"Green War:An Assess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in Michael N.Schmitt,ed.,Essays on Law and War at the Fault Lines(TMC Asser Press,2012),p.458.
(22)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Convention,Annex to ENMOD,Understanding Relating to Article 1.
(23)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Convention,Annex to ENMOD,Understanding Relating to Article 1.
(24)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Convention,Annex to ENMOD,Understanding Relating to Article裴毅在祁州出事了嗎?怎麼可能,這怎麼可能,她不相信,不,這不可能! 1.
(25)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編輯結果以為屬于習氣律例則,但美國表現否決;ICTY查察官辦公室查詢拜訪委員會以為API第35條第3款不具有習氣法屬性,詳見下文。
(26)上述公約包含:1907年《海牙第四條約》附件《陸戰章程》、1925年《制止在戰鬥中應用梗塞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式的議定書》、1975年《制止生物兵器條約》、1993年《制止化學兵器條約》、1980年《制止或限制應用某些可被以為具有過火損害力或濫殺濫傷感化的慣例兵器條約》及其各附加議定書(《關于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制止或限制應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配的議定書》《制止或限制應用熄滅兵器議定書》《激光致盲兵器議定書》《戰鬥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等。
(27)Michael N.Schmitt,ed.,Essays on Law and War at the Fault Lines(TMC Asser Publisher,2012),pp.379-380.
(28)Yoram秦家的人點了點頭,對此沒有發表任何意見,然後抱拳道:“既然消息已經帶進來,下面的任務也完成了,那我就走了。 Dinstein,"Protection小樹屋 of the Environment in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in J.A.Frowein and R.Wolfrum,eds.,.,Max Planck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Volume 5(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p.543-548.
(29)Department of Defense,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onduct of 交流the Persian Gulf War,Appendix on the Role of the Law of War,31(3)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1992),pp.612-644.
(30)Securi共享空間ty Council Resolution 687,S/RES.687(1991),paras.16,18.
(31)John B.Bellinger III and William J.Haynes II,"A US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Stud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89(866)Review of International Red Cross(2007),pp.455,457.
(32)ICTY,Final Report to the Prosecutor by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to Review the NATO Bombing Campaign Against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para.15.
(33)ICTY,Final Report to the Prosecutor by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to Review the NATO Bombing Campaign Against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para.22.
(34)ICTY,Final Report to the Prosecutor by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to Review the NATO Bombing Campaign Against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para.23.
(35)ICTY,Final Report to the Prosecutor by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to Review the NATO Bombing Campaign Against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para.23.
(36)<https://ihl-databases.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index/v1_rul_rule14#Fn_A9C8FAD0_00027>(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37)<https://ihl-databases.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index/v1_rul_rule14#Fn_A9C8FAD0_00027>(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38)United Nations,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86,Vol.II,Part One,UN Doc.A/CN.4/398,pp.67,85-86.
(39)Mr.Christian Tomuschat,Document on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Document ILC(XLVIII)/DC/CRD.3,2(1)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paras.6-8,p.18.
(40)Titles and Texts of Articles adopted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Parts One and Two:Article 1-26,UN Doc A/CN.4/L.459[and corr.1]and Add.1,para.60.
(41)Titles and Texts of Articles adopted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Parts One and Two:Article 1-26,UN Doc A/CN.4/L.459[and corr.1]and Add.1,para.61.
(42)Mr.Christian Tomuschat,Document on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Document ILC(XLVIII)/DC/CRD.3,2(1)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para.9,p.18.
(43)Mr.Christian Tomuschat,Document on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Document ILC(XLVIII)/DC/CRD.3,2(1)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para.25,p.19.
(44)支撐第26條的國度為:危地馬拉、保加利亞、克羅地亞、瑞士、智利、斯洛文尼亞、白俄羅斯、挺拔尼達和多巴哥、摩洛哥、埃及、牙買加、布基納法索、馬來西亞、意年夜利、孟加拉國。
(45)主意家教刪除第26條的國度包含:法國、巴西、捷克。
(46)Summary of the ILC 2431st Meeting,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Vol.I,UN Doc.A/CN.4/SER.A/1996,p.14.
(47)Summary of the ILC 2431st Meeting,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Vol.I,UN Doc.A/CN.4/SER.A/1996,p.14.
(48)Summary of the ILC 2431st Meeting,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Vol.I,UN Doc.A/CN.4/SER.A/1996,p.14.
(49)Summary of the ILC 2431st Meeting,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Vol.I,UN Doc.A/CN.4/SER.A/1996,p.14.
(50)Doudou Thiam,Thirteenth Report on the Draft Code of Crim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A/CN.4/466,paras.1-8.
(51)Doudou Thiam,Thirteenth Report on the Draft Code of Crim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A/CN.4/466,paras.49-50.
(52)Rosemary Mwanza,"Enhancing Account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Ecocide as a Legal Fulfillment of Ecological Integrity",19(2)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8),p.596.
(53)See Antonio Cassese,"The Martens Clause:Half a Loaf or Simply Pie in the Sky?",187(11)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0,p.207.
(54)Case of Kononov v.Latvia(Application No.36376/04),Judgment of Grand Chamber,para.216.
(55)Case of Kononov v.Latvia(Application No.36376/04),Jud“花兒,我可憐的女兒……” 藍沐再也忍不住淚水,彎下腰抱住可憐的女兒,嗚咽著。gment of Grand Chamber,para.218.
(56)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During Armed Conflict:An Inventory and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UN Publication,2009),p.47.
(57)Joanna Nicholson,"Strengthe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rough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in Joanna Nicholson ed.,Strengthening the Validity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Brill,2018),pp.104-120.
(58)Prosecutor v.Omar Al-Bashir,ICC-02/05-01/09-3,Decision on the Prosecution'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against Omar Hassan Ahmad Al-Bashir,4 March 2009,para.93.
(59)Prosecutor v.Omar Al-Bashir,ICC-02/05-01/09-3,Decision on the Prosecution'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against Omar Hassan Ahmad Al-Bashir,4 March 2009,Separate and Partly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Anita Usacka,paras.98-102.
(60)Prosecutor v.Bagasora et al.,Appeal Judgment,ICTR-98-41-A,para.729.
(61)See Prosecutor v.Lubanga,Trial Chamber Decision on Sentence pursuant to Article 76 of the Statute,ICC-01/04-01/06-2901,paras.92-93.
(62)Philip Sans et al.eds.,Principle舞蹈教室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3r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9),pp.716-717.
(63)Case concerning -Nagymaros Project(Hungary v.Slovakia),Judgment,I.C.J.Reports 1997,para.152,p.78.
(64)Case concerning -Nagymaros Project(Hungary v.Slovakia),Judgment,I.C.J.Reports 1997,para.153,p.78.
(65)Philip Sans et al.ed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3r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9),p.720.
(66)《塞爾維亞lawyer 團就貧鈾彈貽害訴訟北約》,央視網,2021年1月21日,<https://news.cctv.com/2021/01/21/ARTI57unXxT998KSLgkjLGpF210121.shtml>(拜訪每日天期:2023年3月10日)。
(67)Eritrea-Ethiopia Claims Comssion,Ethiopia's Central Front Claim,Partial Award,2003,para.100.See also Eritrea-Ethiopia Claims Commission,Ethiopia's Damages Claims,Final Award,2009,paras.421-425.
(68)[英]鄭斌:《國際法院與法庭實用的普通法令準繩》,韓秀麗、蔡從燕譯,法令出書社2012年版,第260頁。
(69)Governing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pensation Commission Decision 7,UN Doc.S/AC.26/1991/7/Rev.1,para.34.
(70)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Made by the Panel of Commissioners Concerning the First Installment of "F4" Claims,UN Doc.S/AC.26/2001/16,paras.305-360.
(71)Donald K.Anton,Adding a green focus: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Highlights the 'Environment' in Case Selection and Prioritisation(Griffith Law School Research Paper No.17-03),p.3.
(72)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of 8 June 197家教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ara.1444,p.411.
(73)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ara.1444,p.412.
(74)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ara.1449,p.414.
(75)Sea-Bed Committee,Malta:Draft Articles on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UN Doc.A/AC.138/SC.III/L.33(1972).
(76)Alexander Proelss ed.,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A Commentary(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2017),p.1287.
(77)[美]邁倫·H.諾德奎斯特編:《1982年〈結合國陸地法條約〉評注》(第4卷),呂文正、毛彬譯,陸地出書社2018年版,第39頁。
(78)ITLOS,Southern Bluefin Tuna Cases(New Zealand v.Japan; Australia v.Japan),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27 August 1999,ITLOS Reports 1999,p.295,para.70.
(79)例如:在MOX核燃料工場案中,固然核燃料題目觸及周遭的狀況,國際陸地法法庭以為將其放在能否對愛爾蘭的權力形成不成恢復的傷害損失的范疇中懂得姑且辦法需要性[拜見:MOX Plant(Ireland v.United Kingdom),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3 December 2001,ITLOS Reports 2001,p.110,para.84.]。
(80)見表1。
(81)Draft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tmosphere with Commentaries,2021,UN Doc.A/76/10,pp.21-22.
(82)Governing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pensation Commission Decision 7,UN Doc.S/AC.26/1991/7/Rev.1,para.35.
(83)美國軍方曾于1946至1957年時代在馬紹爾群島比基尼環礁(Bikini Atoll)、艾尼維塔克環礁(Enewetak Atoll)等地停止空爆核實驗,其間馬紹爾群島處于美國托管之下。依據1983年美國與馬紹爾告竣的一攬子協定,比基尼環礁、艾尼維塔克周遭的狀況等地有權依據該協定第177節向馬紹爾群島核傷害損失求償法庭懇求賠還償付。
(84)Davor Pevec,"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The Claims of the Enewetak People",35(1)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2006),pp.233-234.
(85)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96,p.226,para.29.
(86)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96,p.226,paras.30-31.
(87)Case Concerning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Judgment,I.C.J.Reports 2010,paras.178-189.
(88)Case Concerning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Judgment,I.C.J.Reports 2010,para.198.
(89)此款制訂的佈景為跨國公司在非洲列國境內開采天然資本淨化周遭的狀況招致損壞社會穩固后果,如尼日爾三角洲油井溢失事件招致三角洲區域濕地年夜範圍淨化,進而損壞該區域生物多樣性;又如2011年英國公司開采坦桑尼亞金礦時代,其雇傭的平安軍隊對坦桑尼亞當地居平易近過度應用武力,形成居平易近被殺戮、損害和強奸實行,見:UNEP,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Ogoniland,2011,available at <http://postconflflict.unep.ch/publications/OEA/UNEP_OEA.pdf>(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De Jong,D.,& Stewart,J.(2019).Illicit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In C.Jalloh,K.Clarke,& V.Nmehielle(eds.),The African Court of Justice and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in Context: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9),pp.613-614.
(90)1907年《海牙第五條約》僅19條觸及交兵國在急切軍事需要情形下征用中立國財富(鐵路資料)題目,沒有關于毀損財富(周遭的狀況)的特殊規則。
(91)《第一附加交流議定書》締約會談中,第56條制止的進犯含有風險氣力物體的行動,僅實用于交兵方境內被友好方把持的國土,但并不由止交兵方、占領方進犯本身國土或被其占領的國土之內的含有風險氣力的物體,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669.
(92)《塔林手冊2.0版》將有關收集舉動損壞天然周遭的狀況編列如被制止的行動(第143條),該條則本為:“(a)天然周遭的狀況是平易近用物體且應當遭到免于收集進犯及後果的普通維護;(b)《第一附加議定書》締約國被制止應用意圖或能夠形成對天然周遭的狀況普遍、連續、嚴重傷害損失的收集作戰方法和手腕。”拜見:Michael N.Schmitt and Liis Vihul ed.,Tallinn Manual 2.0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Operations(Cambridge Unviersity Press,2017),p.537.
(93)Independent Expert Panel fo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Ecocide:Commentary and Core Text,available at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ca2608ab914493c64ef1f6d/t/60d7479cf8e7e5461534dd07/1624721314430/SE+Foundation+Commentary+and+core+text+revised+%281%29.pdf>,p.12(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94)Prosecutor v.Gatete et al.,ICTR-00-61-A,para.263.
(95)第55條第1款的第一句話為:“在作戰中,應留意維護天然周遭的狀況不受普遍、持久和嚴重的傷害損失。”
(96)United States,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NWP 1-14M/MCWP 5-12.1/COMDTPUB P5800.7,issu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Navy,Office of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and Headquarters,US Marine Corps,and Department far as mili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US Coast Guard,July 2007,$ 8.4.
(97)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669,para.2153.
(98)Elements of Crimes,ICC-PIOS-LT-03-002/15_Eng,p.12.
(99)C.Pilloud et al.,Commentary on Additional Protocols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1949(ICRC/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7),p.997.
(100)UNEP Governing Council Decision 15/17(1989).
(101)Corfu Channel Case(United Kingdom v.Albania),Merits,Judgment,I.C.J.Reports 1949,p.22;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96(I),p.242,para.29;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Judgment,I.C.J.Reports 2010,para.101,p.45.
(102)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Judgment,I.C.J.Reports 2010,para.164,p.61.
(103)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16 January 1998,WT/DS48/AB/R,para.123.
(104)Southern Bluefin Tuna(New Zealand v.Japan; Australia v.Japan),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27 August 1999,ITLOS Reports 1999,p.296,paras.77 and 79.
(105)MOX Plant(Ireland v.United Kingdom),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3 December 2001,ITLOS Reports 2001,para.84,p.110.
(106)Land Reclamation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Malaysia v.Singapore),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8 October 2003,ITLOS Reports 2003,p.26,para.99.
(107)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to the Seabed Disputes Chamber),Advisory Opinion,ITLOS Reports 2011,p.47,para.135.
(108)Independent Expert Panel fo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Ecocide:Commentary and Core Text,available at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ca2608ab914493c64ef1f6d/t/60d7479cf8e7e5461534dd07/1624721314430/SE+Foundation+Commentary+and+core+text+revised+%281%29.pdf>(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109)Prosecutor v.Bemba Gombo,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61(7)(a)and(b)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Charges of the Prosecutor Against Jean-Pierre Bemba Gombo,ICC-01/05-01/08-424,paras.360-369; Prosecutor v.Lubanga Dyilo,Public redacted Judgment on the appeal of Mr Thomas Lubanga Dyilo against his c舞蹈教室onviction,ICC-01/04-01/06-3121-Red,paras.445-450.
(110)例如“無軍事需要情形下普遍毀損和拘留收禁財富,且不符合法令和肆意履行”(《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a項iv目),為直接居心犯法。
(111)Independent Expert Panel fo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Ecocide:Commentary and Core Text,available at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ca2608ab914493c64ef1f6d/t/60d7479cf8e7e5461534dd07/1624721314430/SE+Foundation+Commentary+and+core+text+revised+%281%29.pdf>(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112)Prosecutor v. et al.,Appeal Judgment,IT-96-21-A,paras.412-413.
(113)Prosecutor v.Bemba Gombo,ICC-01/05-01/08,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61(7)(a)and(b)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Charges of the Prosecutor Against Jean-Pierre Bemba Gombo,paras.72,202,204.
(114)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Bosnia and Herzegovina v.Serbia and Montenegro),Judgment,I.C.J.Reports 2007,p.43,paras.180-182.
(115)Prosecutor v.Lubanga,ICC-01/04-01/06-2842,Judg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4 of the Statute,para.1012.
舞蹈教室(116)Prosecutor v. and ,Trial Judgment,IT-95-14/2-T,para.341.
(117)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5 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Authoris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ICC-01/19-27,paras.56-61.
(118)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5 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Authoris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會議室出租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ICC-01/19-27,paras.46-50.
(119)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5 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Authoris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ICC-01/19-27,paras.51-53.
(120)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5 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Authoris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ICC-01/19,para.93.
(121)Decis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5 of the Rome Statute on the Authoris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講座場地 in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ICC-01/19,para.130.
(122)Mr.Christian Tomuschat,Document on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Document ILC(XLVIII)/DC/CRD.3,2(1)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96),pp.46-50.
(123)Independent Expert Panel fo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Ecocide:Commentary and Core Text,available at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ca2608ab914493c64ef1f6d/t/60d7479cf8e7e5461534dd07/1624721314430/SE+Foundation+Commentary+and+core+text+revised+%281%29.pdf>(last visited on 10 March 2023).
(124)UCLA School of Law,Proposed Definition of Ecocide,9 April 2021,p.2.
(125)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Judgment and Sentence,October 1,1946,41(1)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47),p.221.
(126)肖恩·墨菲傳授在其草擬的《迫害人類罪條目草案》中參加了或引渡或告狀條目;1948年《避免和懲辦種族滅盡罪條約》草擬文本中,也包括或引渡或告狀條目,法國激烈否決或引渡或告狀條目帶來的廣泛管轄權題目,此后或引渡或告狀條目遭到了美國、蘇聯、法國、荷蘭的否決。條約文本的最後草擬人之一、本質上批示成長中國度會談的拉法耶·萊姆金傳授(Raphael Lemkin)最后選擇廢棄,是以在聯年夜第六委員會的會商中最后刪除了該條目[Douglas Irvin-Erickson,Raphael Lemkin and the Concept of Genocid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17),pp.190-191.]。
(127)Case concerning Question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Judgment,I.C.J.Reports 2012,paras.53-55,p.422.
(128)ILC,The Obligation to Extradite or Prosecute(aut dedere aut judicare):Final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14,paras.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