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的事務撮要:“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2022年判決回應了部門有關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題目。在判決中,國際法院對《結合國陸地法條約》中連接區軌制的習氣國際法屬性加以確認,闡釋連接區軌制與專屬經濟區軌制的規范關系,并明白將領海基線外24海里作為連接區的最年夜鴻溝,否認沿海國可根據特別情形對此擴大的不雅點。同時,國際法院不認可哥倫比亞享有超越連接區四個管束事項的那些基于平安、國度陸地好處或周遭的狀況維護的“我媳婦一點都不覺得難,做蛋糕是因為我媳婦有興趣做這些食物,不是因為她想吃。再說了,我媳婦不覺得我們家有什麼毛管束權。但是,法院的上述判定,是在哥倫比亞連接區同時也是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這一本案特定情況下作出的,其普通意義還有待進一個步驟廓清。特殊指出的是,在哥倫比亞連接區的平安事項立法題目上,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也沒有“平安”事項的專屬主權權力和管轄權。在這一點上,巖澤雄司法官將其和領海內第三國的飛行不受拘束相聯絡接觸,富有想象力。
關 瑜伽場地教學場地鍵 詞:“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 連接區 平安事項 域外管轄 飛行不受拘束
張新軍,陳曦笛.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題目——以“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2022年判決為中間[J].中國海商法研討,2022,33(2):45-53
一、題目的提出
2022年4月21日,國際法院發布了“侵略加勒比海的主權權力和陸地空間案(尼加拉私密空間瓜訴哥倫比亞)”[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簡稱“尼加拉瓜訴共享會議室哥倫比亞案”]判決。盡管本案的訴訟懇求和反訴懇求多繚繞當事國海上運動的符合法規性與義務題目睜開,法院亦就連接區和直線基線立法的符合法規性與義務題目停止判決,但筆者重要繚繞該判決觸及連接區立法的題目停止評析。
眾所周知,1958年的《領海及連接區條約》(簡稱《領海條約》)第24條和1982年《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簡稱《條約》)第33條有關連接區的條目明文規則,沿海國可以行使為“避免和懲辦”“在其國土或領國內違犯其海關、財務、移平易近或衛生的法令和規章”的行動的“需要的管束”。可是包含伊朗①、越南②、中國③、孟加拉國④等法律王法公法規在內的連接區國際立法,均規則了針對平安事項的權限。對此權限題目,列國在締約經過歷程中就已有不合,[1]在學說上也頗多會商。[2]147-152,[3]此外,沿海國所“避免和懲辦”的行動并不是連接區內犯下的守法行動,而是“其國土或領國內”的守法行動。[4]這里的“需要的管束”權也不是周全的管轄權(full jurisdiction),而被以為是一種差人權利,僅指履行管轄權。[5]這一限制性的權限規則,現實形成連接區管轄權的碎片化。
本案判決將連接區軌制認定為習氣國際法,將管束權內在的事務嚴厲限制于海關、財務、收支境和衛生這4個《條約》明文規則的事項,并在此基本長進一個步驟認定超越該4個事項的其他內在的事務的國度管束,均不合適習氣國際法。但這一結論似乎仍有待闡釋的空間。一方面,行動“不合適習氣法”,外行為守法性的評價上有何意義?另一方面,此結論能否意味著有關連接區的習氣法軌制,內在的事務嚴厲限于《條約》文本規則的4個事項,并已被解凍?若這般,則若何懂得《條約》序文部門所說的,“確認本條約未予規則的事項,應持續以普通國際法的規定和準繩為準據”?筆者繚繞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題目,在梳理“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判決中有關連接區規定法令屬性、地輿范圍、沿海國權能內在的事務和國際法義務等題目的判定的基本上,對判決停止剖析與評價。
二、“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2022年判決中的連接區題目
尼加拉瓜宣稱,哥倫比亞先后發布的第1946號法則和第1119號法則⑤中有關連接區的內在的事務不合適國際法,侵略了尼加拉瓜在所涉海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據此,尼加拉瓜請求哥倫比亞必需當即結束其在尼加拉瓜海區的國際犯警行動,包含但不限于選擇撤銷第舞蹈教室1946號法則和第1119號法則中,觸及尼加拉瓜享有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陸地區域之規則。[6]para.24繚繞此項訴訟懇求,國際法院較為詳盡地闡釋了沿海國連接區立法的國際律例則,并據此處置了哥倫比亞上述立法的國際符合法規性與國度義務題目,年夜體上支撐了尼加拉瓜的懇求。[6]para.261
(一)連接區軌制的習氣法屬性
連接區軌制早在1958年《領海條約》中就曾經獲得初步樹立,但其習氣國際法位置此前尚未在國際司法仲裁中獲得確認。[7]在本案中,尼加拉瓜是《條約》締約國,受《條約》項下的連接區規定束縛,而哥倫比亞并非締約國。尼加拉瓜宣稱,《條約》第33條有關連接區軌制的規則反應了習氣國際法,而哥倫比亞以為,該規則“沒有反應當今的習氣國際法”。[6]paras.147-148國際法院指出,迄今為止約有100個國度,包含未參加《條約》的國度都曾經樹立了連接區,“正如列國的廣泛實行所表白的和兩邊所接收的那樣,連接區概念已在國際法上獲得確立”,故《條約》第33條曾經組成習氣國際法。[6]para.149
不只這般,兩國對《條約》第303條第2款有關水下文物(即指考古和汗青文物,objects of an arc小樹屋ha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nature)販運管束的規則能否組成習氣國際法亦有不合。國際法院回想了三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的會談汗青,以為會談國分歧批准付與沿海國對連接區內水下文物的管束權(the pow“別和你媽裝傻了,快點。”裴母目瞪口呆。er to exercise control)。斟酌到“國度實行和該範疇的其舞蹈場地他法令成長”,國際法院終極認定,“《條約》第303條第2款反應了習氣國際法”。[6]paras.184-186
本案還存在著較為特別的情形,即哥倫比亞所建立的連接區完整落進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地區范圍之內。在哥倫比亞設置連接區的海域呈現了兩個沿海國:連接區的沿海國哥倫比亞和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尼加拉瓜。法院不只認定了《條約》連接區軌制的習氣法屬性,也重申了《條約》項下專屬經濟區軌制的習氣法屬性——異樣對哥倫比亞組成束縛。[6]para.56
尼加拉瓜以為,哥倫比亞作為第三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力應完整依照《條約》第58條斷定,故不該包含連接區權力(contiguous zone rights)。[6]para.156但此種不雅點并未獲得國際法院的支撐。本案判決指出,“連接區和專屬經濟區是由兩種分歧的軌制所管轄”,一國樹立的連接區與他國在統一地域的專屬經濟區凡是不產生沖突,由於一國在連接區內可行使的避免與懲辦的權利(powers),與他國在專屬經濟區行家使的對天然資本的主權權力和陸地周遭的狀況維護方面的管轄權并不雷同。[6]paras.160-161據此,法院以為哥倫比亞可以依據與《條約》第33條分歧的習氣律例則樹立連接區,并依照與《條約》第58條分歧的習氣律例則行使權力和實行任務。[6]paras.162-163
(二)連接區的地輿范圍
依照哥倫比亞公佈的第1946號法則第5條之規則,哥倫比亞在西加勒比海的連接區從各島基線量起直至離其24海里,且各島群連接區的最內涵被銜接起來,以在“全境發生一個持續不中斷的連接區”。在此情形下,哥倫比亞在國際法上樹立的“全體連接區”,現實上在多個部門都超越了基線24海里的最年夜范圍。[6]para.171哥倫比亞以為,在奇特的地輿周遭的狀況下,為包管沿海國在連接區內的管束可以或許真正獲得實行,習氣國際法答應沿海國樹立超越《條約》第33條第2款規則范圍的連接區。[6]paras.168,172
法院認定哥倫比亞所樹立的“全體連接區”在地輿范圍上不合適與《條約》內在的事務分歧的相干習氣國際法。法院誇大,《條約》第33條第2款規則的“連接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跨越24海里”,曾經成為一項習氣律例則。是以,沿海國無權隨便擴展其連接區的寬度,而僅有權減少連接區的寬度以完成本身在管束中的現實需求。[6]para.174
由此可見,連接區不得超越從基線起算的24海里,似乎被國際法院視為一種“盡對性”的最年夜限制。法院并不以為存在任安在《條約》失效后構成的習氣國際法對于此項范圍限制停止了趨于寬松的修正,[6]para.154也不認同沿海國外行使連接區管束時面對的現實艱苦可以或許在規范層面成為擴大連接區范圍的根據。這種現實艱苦只答應沿海國經由過程減少連接區的地輿范圍加以處理,是以哥倫比不過,他雖然不滿,但表面上還是恭恭敬敬地向藍夫人行禮。亞無權衝破24海里的限制,而給尼加拉瓜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形成傷害舞蹈教室損失。[6]para.173
(三)連接區的管束權事項范圍
《領海條約》第24條與《條約》第33條均羅列了沿海國在連接區行家使管束權的事項范圍,即避免并懲辦“在其國土或領國內違犯其海關、財務、移平易近或衛生的法令和規章”的行動。但從兩個公約締結前至今,均有部門國度在國際立法中,規則除這4個事項之外的關于其他事項的連接區管束權。[8-9]沿海國在連接區內的管束權事項范圍也成為本案中另一個主要的爭議核心。
2014年,哥倫比亞公佈第1119號法則修改此前的1946號法則,其第5條規則國度主管機構在哥倫比亞西加勒比海連接區內,可“避免和把持與國度全體平安(the integral security of the State)有關的守法行動,包含海盜行動和販運毒品和精力藥物,以及違背陸地平安(security in the sea)和國度陸地好處(national maritime interests)的行動,以及在其島嶼國土或領國內產生的海關、財務、移平易近和衛鬧事項……(和)違背與維護周遭的狀況和文明遺產有關的法令和條例的行動”,并對上述行動加以懲辦。哥倫比亞以為,現有的習氣國際法答應沿海國樹立基于1對1教學分歧目標之連接區,并答應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越《條約》第33條明白規則的范圍。尼加拉瓜否決稱,哥倫比亞立律例定的權利范圍超越了關于連接區的習氣國際律例則所答應的最年夜限制,組成了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權力的侵略。[6]para.145
對于哥倫比亞的連接區立法中規則的平安、國度陸地好處、周遭的狀況維護和水下文物等管束事項,法院停止了一一評價。由于本案中存在較為特別的情形,即哥倫比亞宣布的連接區與尼加拉瓜的專屬經濟區在地輿范圍上存在重合,守法性評價呈現了以下的三品種型。
1.有關平安的管束權
法院起首指出,“依據陸地法,聚會場地連接區有別于其他海區”,《領海條約》與《條約》的締約汗青都表白,列國廣泛批准沿海國在連接區內的權利范圍僅限于《條約》第33條第1款所述的4個事項。[6]para.151現實上,在連接區軌制的成長經過歷程中,平安事項能否能成為沿海國行使管束權的事由并非沒有獲得會商。國際法委員會在草擬《領海條約》之時謝絕認可“連接區的特別平安權力”(special security rights),由於“平安”存在“極端含混性”而能夠招致其被濫用。[6]para.180,[10]法院指出,在第一次和第三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上,有關在連接區軌制下的事項清單中增添“平安”事項的提案均沒有取得采納。[6]para.153
在法院看來,盡管有幾個國度在其國際法中保存連接區的“平安管束權”,但其做法遭到了其他國度的否決,故哥倫比亞徵引的有關國度的連接區立法并不克不及支撐哥倫比亞的主意,即所謂《條約》經由過程以來連接區的習氣國際律例則已產生變更,可以答應沿海國擴展24海里的最年夜寬度或擴展權利。[6]para.154法院的結論是有關平安事項的管束權,既不是“列國批准列進沿海國可在連接區行使把持權清單中的一個事項,在這一方面《條約》經由過程后也沒有習氣法的任何演化。”在結論上,法院以為哥倫比亞將平安事項作為其連接區的管束事項“不合適相干的習氣律例則”。[6]para.177盡管法院反復誇大,沿海國在連接區的管束事項上增添“平安管束權”不合適習氣國際法,但法院在判決中對此題目并沒有做進一個步驟的延長。
2.有關國度陸地好處和周遭的狀況維護的管束權
由于本案較為特別的情形——哥倫比亞宣布的連接區與尼加拉瓜的專屬經濟區在地輿范圍上重合,故而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指向的國度陸地好處與周遭的狀況維護的管束權,不只和“平安管束權”一樣超越了習氣法上沿海國在連接區的管束事項范圍,還和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與管轄權存在牴觸。法院雖已闡明,沿海國在其基線起算的24海里范圍內享有的連接區管束權,與其本身或其他國度享有的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或管轄權可以同時存在。[6]paras.160-161可是無論若何,連接區都有別于其他類型的陸地區域(maritime zones),“由於建立連接區并不付與沿海國對該區域或(區域內)資本的主權或主權權力”。[6]para.151
法院以為,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中規則的所謂的維護“國度陸地好處”的權利,僅就用詞廣泛這一點,看起來就侵略了尼加拉瓜在《條約》第56條第1金錢下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6]para.178而哥倫比亞的連接區立法付與本國機構履行“與維護周遭的狀況有關的法令和條例”的權利,違背了《條約》第56條第1款(b)項第3目,由於該條僅付與沿海國,本案中也就是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維護和保全陸地周遭的狀況”的管轄權。[6]para.178
3.有關水下文物的管束權
哥倫比亞1946號法則第5條第3款第(三)項宣布其在所公布的連接區內,擁有對于文明遺產的管束權。哥倫比亞以《條約》第303條第2款之規則作為其態度的支持。但是,尼加拉瓜對哥倫比亞的這一說法提出了質疑。尼加拉瓜以為,盡管《條約》第303條第2款規則,“未經沿海國允許將這些文物移出該條所指海域的海床,將形成在其國土或領國內對該條所指法令和規章的違犯”,但哥倫比亞并非《條約》締約國,且哥倫比亞也沒有提出證據證實,確切存在與該條目分歧的習氣國際法。[6]para.181
法院既已明白表白,《條約》第33條規則的4項事項管束權組成連接區習氣法,那么對超越4項事項的其他事項行使管束權不只違背習氣法,在本案的特定情況下有的甚至組成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侵略小樹屋。水下文物的管束權異樣不在上述4項事項管束權的范圍內,但沿海國對于連接區內水下文物的管束權被明文寫進《條約》文本。一方面,本案判決徵引了《條約》締約預備任務文件和國際法委員會的評注并指出,“會談國不盼望將在海床上發明的文物作為年夜陸架天然資本的一部門”,故付與沿海國對在其連接區發明的具有考古和汗青性質的物品管束權的計劃,被第三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的全部會議所接收。[6]para.184另一方面,在《條約》締結后,列國愈發廣泛地將國際法的實用范圍擴展到連接區。[6]para.185可見,國際法院以為法令信心的存在和嗣后呈現的廣泛實行,曾經將第303條第2款轉化為異樣束縛非締約國的習氣國際律例則。在此基本上,法院很天然地得出結論,即該規定可以在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之間實用,哥倫比亞據此享有對其連接區水下文物的管束權,即便水下文物在尼加拉瓜的專屬經濟區內。
(四)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的國度義務
“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中另一個非常主要且爭議較年夜的題目是,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不合適國際法(習氣法)將招致何種法令后果?國際犯警行動是一國違反國際任務的行動,將惹起國度義務,而違反國際任務的行動則指那些“不合適國際任務對它的請求”的行動⑥。本案觸及到國度的立法行動激發的國度義務題目。對此,法院重申“對于一國事否因公佈國際法而承當響應國際義務的題目,沒有實用的普通規定”。[6]para.191法院徵引了國際法委員會對于《國度對國際犯警行動的義務條目草案》第12條的評注內在的事務,即“……一國公佈概況與國際任務沖突的立法就違背了任務,仍是該立法必需要被實行……沒有普通性規定”,同時“假如有關國度可以以不違背有關國際任務的方法實行(概況與國際法任務沖突的)立法,則立法公佈運動自己能夠不等于違背(國際任務)行動”⑦。[6]para.191
斟酌到形成本案爭真個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公佈于2012年國際法院判交流決(兩國的部門陸地劃界)后不久,法院誇大哥倫比亞“全體連接區”立法在地輿范圍(超越24海里)和管束事項(超越4個管束事項)兩方面均不合適習氣國際律例則,是以法院必需對尼加拉瓜的相干懇求作出回應。[6]para.193終極法院鑒定,由于哥倫比亞“全體連接區”和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堆疊,哥倫比亞的“全體連接區”立法不合適《條約》第33條反應的習氣國際律例則,侵略了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哥倫比亞應承當響應義務(responsibility)。[6]para.194
本案判決在處置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惹起的國度義務題目時,似乎對于“平安管束權”作了分歧于有關國度陸地好處及周遭的狀況維護事項管束權的處置。在哥倫比亞的連接區立法違反國際任務而承當國度義務的論證中,本案判決反復誇大,其不只“不合適關于連接區的習氣國際律例則”,並且“侵略了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力”。[6]paras.193-196同時,在“結論”部門,國際法院更是明白指出:“‘全體連接區’立法侵略了尼加拉瓜在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故哥倫比亞的義務由此發生。”[6]para.196
三、沿海國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限制之再考
本案判決觸及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的一系各國際法題目。法院在符合法規性和義務題目上,以較年夜上風作出判決⑧。此外,國際法院在本案推理中的“意在言外”也值得追蹤關心。
(一)符合法規性和義務題目
起首是超越《條約》第33條管束事項范圍的平安事項題目。對此,判決的言辭相當果斷:“平安題目歸入哥倫比亞在‘全體連接區’內的本質權利范疇,不合適相干的習氣規定。”[6]para.177從法院的推理上看,一方面,兩個陸地法條約的草擬經過歷程均表白,沿海國在連接區的“平安管束權”不只是未被公約所歸入,並且是被明白消除的內在的事務。另一方面,個體國度在其連接區的國際法中設置“平安管束權”,遭到了其他國度的否決。法院以為,這表白哥倫比亞徵引的有關國度連接區立法,并不克不及支撐其主意,即所謂《條約》經由過程以來,連接區的習氣國際律例則已產生變更,答應沿海國擴展管束權范圍。[6]para.154
題目是,“平安事項”在陸地法條約草擬經過歷程中未能被接收作為連接區的管束事項這一現實,當然闡明兩個陸地法條約中的連接區軌制都沒有付與沿海國在連接區的此項管束權利,但這一現實自己并不表白平安事項自然與連接區軌制對峙,甚至有不少國度自始至終將平安事項視為連接區管束的重要內在的事務。[11]139-140唐納德·麥克雷(Donald McRae)法官在其看法中,就明白否決法院“基于1956年的世界來說明”《條約》第33條并將其視作“靜態條目”。[12]para.41他誇大,《條約》沒有將“平安”這一術語歸入并非由於其不主要,而是由於其“含混不清,能夠招致濫用”,並且國際法委員會以為“在年夜大都情形小樹屋下,履行海關和衛生條例就足以保證國度的平安”。這闡明了現實與所謂《條約》第33所以,財富不是問題,品格更重要。女兒的讀書真的比她還透徹,真為當媽的感到羞恥。條排擠“平安管轄權”的論點相反——“(創設)連接區的目標恰是為了讓列國維護其平安”。[12]paras.42-43在此基本上應該留意到,時期佈景的變更招致制止毒品、懲辦海盜和維護陸地周遭的狀況能夠被一些國度視為重要平安關心。[12]para.43這種需求的變更召喚著,“法院以演進的方法說明《條約》第33條”,由於在1956年,“國際法委員會就認定該條目之目標是知足維護列國平安的需求,故明天(法院)必需以反應今世平安需求的方法來說明這一條目”。[12]para.49
法院在緊接著的說理中,經由過程對國度實行的考核,得出了此實行不克不及支撐一項“答應沿海國擴展24海里的最年夜寬度或擴展權利”的習氣國際律例則之結論。但該結論在說理上看來并不充足。應該指出,哥倫比亞向國際法院供給了39個國度的連接區國際立法,這些國度立律例定的管束內在的事務幾多都超越《條約》規則的4個管束事項。不只這般,此中還有18個國度明文規則了“平安管束權”⑨。本案判決并沒有質疑哥倫比亞供給的國度實行的聯繫關係性或真正的性,且此種現實也可以在此前的研討藍玉華立即端起彩秀剛剛遞給她的茶杯,微微低下臉,恭敬的對婆婆道:“媽媽,請喝茶。”中獲得印聚會場地證。[13]斟酌到《條約》締約國中有相當一部門國度為內陸國(48個),或有意為連接區管束題目零丁立法,哥倫比亞所提交的國度實行多少數字現實上曾經相當可不雅。此外,關于此中畢竟哪些連接區立法“曾經遭到他國否決”,法院在說理中也未作出詳細釋明。
更為主要的題目是,國際法并不由止國度把其制訂的法令和法院的管轄權擴展實用于境外,在這一點上主權國度是不受拘束的,只在某些場所遭到一些制止性規定的限制⑩。《條約》的連接區軌制只在4個事項范圍內受權沿海國管束權,但這不料味著沿海國對受權事項外的其他事項就沒有其他權舞蹈教室利,除非能證實存在公約或習氣國際律例則,限制或制止沿海國在連接區設置包含“平安管束權”在內的超越《條約》4項事項的管束權利。在這一題目上,法院說理的重點并沒有放在能否存在制止性規定上,而是論證了不存在允許性規定,以為國1對1教學度實行不克不及支撐一項“答應沿海國擴展24海里的最年夜寬度或擴展權利”的習氣國際律例則。在法院終極作出的守法性判定上,這一推理并非需要。
那么本案中能否存在制止性規定以致于哥倫比亞超越《條約》的地輿限制和受權事項范圍的行動被認定為為不符合法令呢?至多針對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中超越最年夜地輿范圍、超越4個受權事項范圍建交流立的國度陸地權益的管束權、周遭的狀況維護的管束權,法院鑒定,上述立法均組成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侵略。也就是說,這些權能專屬于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制止其他國度行使。
進一個步驟的題目是有關平安事項的管束權,法院異樣以為這“不合適習氣法”。但和專屬于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的權能分歧,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包含“平安”事項,如許看來能否由于不存在制止性規定,哥倫比亞在其國際法中對連接區設置的平安管束權未必具有守法性?尼加拉瓜在其訴訟懇求中,僅請求哥倫比亞就和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相干題目,對其連接區法采取包含廢除等辦法。[6]para.24而對于哥倫比亞國際立法的平安管束權而言,能否宣布其和習氣法不符就已足夠,故沒有需要再請求其整改?
在這一點上,巖澤雄司(Iwasawa Yuji)法官在零丁講明中旗號光鮮,他以為沿海國被制止在其連接區“行使與平安事項有關的管束”。[14]para.2他指出,依據《條約》第56條第1款(c)項規則,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除了有專屬權能之外,還擁有《條約》規則的“其他權力”,此中天然包含沿海國的飛行不受拘束。[14]paras.8-9在他看來,法院原來應該別的認定,哥倫比亞的“全體連接區”還侵略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的飛行不受拘束。[14]paras.12-16無論若何,判決主文第6項請求哥倫比亞修正一切被宣布為與習氣法不符的連接區立法,以和習氣法分歧,但限制“在觸及法院在其2012年判決書中宣布屬于尼加拉瓜共和國的海域的情形下”。平安管束權既已被法院宣布與習氣法不符,當然未被消除出修正對象的范圍。巖澤雄司法官將平安管束權和尼加拉瓜在“2012年判決書中宣布屬于尼加拉瓜共和國的海域”的權力相聯絡接觸,看上往和判決主文更為融洽。
巖澤雄司法官的論點似乎為本案的義務實行題目供給了一個更為豐盛的視角。在“全體連接區”題目上,法院不只判決其與習氣國際法不符,還明白請求哥倫比亞修正國際法(11)。也就是說,僅僅宣布不合適習氣國際法,在義務實行上并不充足。與此對比的是,在與尼加拉瓜直線基線相干的義務實行題目上,判決只宣布認定尼加拉瓜的直線基線立法與國際習氣法不符,[6]para.261并未請求其修正法交流則。穆罕默德·本努納(Mohamed Bennouna)法官提交的講明中稱,直線基線立法自己并缺乏以惹起法院對此停止法令評價,只要尼加拉瓜規定的直線基線特殊影響到哥倫比亞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力時,法院才幹評價尼加拉瓜的直線基線立法能否合適習氣國際法。[15]paras.13-16而現實上,法院既已認定尼加拉瓜直線基線將其專屬經濟區部門水域變為其領海或內水,限制了哥倫比亞在專屬經濟區基于習氣法的權力,包含反應在《條約》第58條第1款的飛行和飛越不受拘束以及展設電纜管道的不受拘束。[15]para.259巖澤雄司法官提出的有關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其他權力能否被侵略應該在守法性評價上加以斟酌的論點,在此也獲得驗證。法院對尼加拉瓜作出請求修正直線基線立法以實行義務的鑒定應當沒有妨礙。法院之所以沒有這么做,或許是由於哥倫比亞在其反訴中沒有明白提出這一請求(12)。[6]para.24
別的,對于法院本身也認可的另一個爭議性題目——純真的國際立法行動能否組成國際犯警行動,法院的說理很短且略顯匆促,卻得出了哥倫比亞的“全體連接區”立法組成犯警行動并應承當義務的結論。[6]paras.193-194兩位法官的否決看瑜伽場地法對此都頗有微詞(13)。盡管一國不合適國際法的立法公佈運動(the enactment of legislation)可否當然地被視為違反國際任務并無定論(14)。可是,在近期有關陸地法的國際司法仲裁的實行中,沿海國的國際立法行動不止一次被鑒定為犯警行動(15),盡管亦不乏否決的看法(16)。沿海國在陸地法上為何被制止將其立法管轄延長于領海內?斟酌到國際法院的主要位置,本案在這一題目上的說理不免令人掃興。
(二)判決未盡事項的考核
起首是沿海國在連接區內“避免”與“懲辦”管束權的現實寄義。建構連接區軌制的目標是,使沿海國可以或許“避免和懲辦”在其國土或領國內違背其特定種別國際法的行動(17)。從實質下去說,連接區軌制是國際法對與沿海國管束(履行管轄)相干的國際法域外實用的一項答應性規定,但應該認可這種管束權并不包含性地受權沿海國在連接區的立法管轄。[2]153,[11]167-169正如麥克雷法官所說:“連接區管轄權(jurisdiction)僅使列國可以或許采取舉動,避免和懲辦在一國境內或其領國內實行的犯法,即在其管轄范圍內實行的犯法。它沒有受權沿海國避免或懲辦在連接區內或連接區外犯下的罪惡。”[12]para.44但這個主要的條件性題目在本案判決中非但沒有獲得回想或會商,反而在連接區和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的管轄權關系題目上惹起了凌亂。
連接區軌制與專屬經濟區軌制不彼此依靠但可以兼容。沿海國宣布連接區,并在此中規則、行使合適《條約》規則且具有習氣法性質的管束權,既不以在統一地輿范圍內存在已樹立的本身專屬經濟區為條件(需求立法宣示),也不因他國專屬經濟區的存在而受阻。哥倫比亞作為沿海國,在其連接區內基于習氣法的管束權,與尼加拉瓜作為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及管轄權,在統一地輿區域內可以并存不悖。哥倫比亞在該海域既是其連接區的沿海國,也是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第三國。
在凡是情形下,沿海國連接區與本身的專屬經濟區重合。此時,該國在連接區地點海域,除了擁有《條約》第33條規則的4個事項的履行管轄外,還被普通性答應享有專屬經濟區付與其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但這顯然不是本案的情況。本案中,哥倫比亞設置連接區的海域,不只沒有與本身的專屬經濟區重合,反而是與尼加拉瓜的專屬經濟區重合。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內,除了4個事項的管束權外,不具有任何觸及到專屬經濟區的“專屬”權能,包含立法管轄的權能。但哥倫比亞也沒有這么做——即便就陸地權力、平安、周遭的狀況維護等外容,也沒有在其連接區立法上規則對這一區域內違背上述事項的立法管轄(違背其範疇內上述事項相干國際法的行動才是管束權行使的對象)。既然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內沒有行使對上述事項的立法管轄,那就不克不及說組成了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侵略(18)。[6]para.144正如本案否決看法所指出的,“恰是由于沒有熟悉到這一點,法院才得出結論,以為哥倫比亞的……權利直接侵略了……(尼加拉瓜)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12]para.45
在凡是情形下,假如沿海國連接區和本身的專屬經濟區重合,沿海國在連接區地輿范圍內,被答應的履行管轄事項將不止4項,還包含其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和管轄權中的履行管轄。但本案中,由于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所籠罩的地輿范圍內,同時也是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第三國,它當然也沒有在國度陸地好處、周遭的狀況維護方面的履行管轄權。這些事項的履行管轄和立法管轄一道,只能是尼加拉瓜作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的權能。會議室出租但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對上述事項行使管束權(履行管轄),能否侵略了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的履行管轄權呢?
尼加拉瓜在專屬經濟舞蹈教室區的權能止步于哥倫比亞的領海。也就是說,尼加拉瓜僅能對產生在哥倫比亞領海內、它的“專屬經濟區”內的事項行使立法和履行管轄。尼加拉瓜對產生在哥倫比亞範疇(領海、內水和領陸)內任何事項上的守法行動,即便屬于其專屬經濟區的“專屬”事項,也沒有履行管轄權。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行家使超越上述4個事項的履行管轄,只需是以違背其範疇內的相干法令為依據,即便觸及專屬經濟區的“專屬”事項,也很難說是侵略了尼加拉瓜作為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履行管轄的權利。例如,第三國船舶在哥倫比亞範疇內傾倒廢水后又駛進其連接區,這一區域同時也是尼加拉瓜的專屬經濟區,但尼加拉瓜周遭的狀況維護的專屬管轄權(立法和法律兩方面)僅限于產生在這一區域的事項,而不克不及對產生在哥倫比亞範疇內的淨化行動停止管轄。這時,假如哥倫比亞在連接區行使避免與懲辦那些完整在其範疇內實行的周遭的狀況淨化行動的管束權(超越4項事項的范圍),則很難說侵略了尼加拉瓜在周遭的狀況維護上的專屬管轄。又如,第三國船舶在哥倫比亞連接區內銷售拙劣品德燃油,而這些燃油被用于哥倫比亞境內并形成周遭的狀況淨化。哥倫比亞出于避免其範疇內淨化行動的目標,而在本身連接區行家使“陸地差人權”,[16]也不會侵略尼加拉瓜的專屬管轄權。在這種情形下,尼加拉瓜不只無權也沒有動力對這些行動避免和懲辦,由於其并未傷害損失專屬經濟區的陸地周遭的狀況。
總之,哥倫比亞的連接區立法,原來就和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有關。法院以為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有關國度陸地好處與周遭的狀況維護的立法,侵略尼加拉瓜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推理并不成靠。這里真正的題目是:從連接區軌制明白答應4項管束權的現實中(假如不斟酌與本身的專屬經濟區重合的情形的話),若何能得出沿海國在其連接區被制止行使任何其他權能的結論?
連接區軌制的呈共享空間現遠早于專屬經濟區軌制。連接區軌制付與沿海國4個事項的管束權,即履行管轄權,卻未付與沿海國響應立法管轄權。有能夠的一種說明是範疇外的立法管轄自己就不被制止(19),是以也沒有需要在立法管轄上賦權。Guilfoyle在說起“荷花號案”的判決時指出,“管轄權的專屬講座場地性……只是制止在公海對本國船舶行使履行管“沒關係,你說吧。”藍玉華點了點頭。轄權;多個國度能夠仍然在立法管轄權上對船舶在公海的行動規則了法令后果”。[17]但這一說明顯明有違于近期的判例(20)。為何立法管轄在他國範疇內不受普通性制止(國際立法的域外效率的普通承認),卻在一國領海之外被制止?能夠的說明是,船舶的變動位置性質和飛行不受拘束的保證請求,不只制止了沿海國在其領海內對第三國船舶法律,也制止將沿海國國際法域外實用于本國領海內的海域(21)。異樣,哥倫比亞在其連接區擴展履行管轄的事項,無論能否是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專屬”事項,都正如巖澤雄司法官指出的那樣,組成了對尼加拉瓜作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的包含飛行不受拘束在內的其他權力之侵略。
再者是行使權利、不受拘束時的行動任務。法院在判決中多次說起哥倫比亞的恰當顧及任務,包含哥倫比亞作為第三國在《條約》第58條項下的恰當顧及任務。[6]para.217在此情形下,哥倫比亞必需恰當顧及反應在《條約》第56條和第73條下的尼加拉瓜之主權權力和管轄權。[6]para.162這時的恰當顧及任務,不只僅指向專屬經濟區軌制中絕對于沿海國的第三國的飛行不受拘束和展設海底電纜等不受拘束、權力的行使,也指向連接區沿海國的權利行使。[6]para.161可是或許限于懇求內在的事務,判決并沒有在上述題目上作進一個步驟的睜開。異樣,判決甚至沒有本質地會商沿海國行使專屬經濟區的權能時的恰當顧及任務。
四、結語
沿海國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題目既是一個實際題目,也是國度實行中關乎國度好處的實際題目。“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2022年判決回應了過往實行中的部門疑問。其一,法院初次在國際司法仲裁中確認《條約》中連接區軌制的習氣國際法屬性。其二,本案判決將領海基線外24海里作為連接區的最年夜鴻溝,不認可特別情形能夠招致地輿范圍上的擴大。其三,判決明白否認基于平安、國度陸地好處或周遭的狀況維護事項的連接區管束權,但以為沿海國對連接區水下文物的管束合適習氣國際法。
可是并非判決的一切論點都樹立在牢固的基本與充足的說理之上。此中題目較多的是,對連接區立法中“平安”事項的題目處置上,法院區分處置了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上超越《條約》明文規則的連接區4個管束事項的內在的事務,認定均與習氣國際法不符,而只要此中一些(國度陸地權益、周遭的狀況維護)侵略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力與管轄權。但在義務實行層面上,為何判決請求哥倫比亞要對一切和習氣國際法不符的連接區國際立法承當修正任務?特殊值得留意的是,在哥倫比亞連接區的平安事項立法題目上,尼加拉瓜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也沒有“平安”事項的專屬主權權力和管轄權。這般一來,法院在回應尼加拉瓜針對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所提出的,侵略其專屬經濟區部門內在的事務而被請求廢除的訴訟懇求時,其得出的結論就顯得不太周全。此外,法院會商能否存在有關“平安”管束權的答應性規定時的結論,沒能令一切審理法官覺得佩服,也與以後多元的國度實行成長不甚契合。
總之,本案為那些在連接區1對1教學擴大管束權(特殊是平安事項,由於沿海國凡是在這一海域異樣享有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國度供給了一個契機,以周密詳盡地審閱其國際立法能夠面對的法令風險。
注釋:
①拜見Act on the Marine Area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in the Persian Gulf and the Oman Sea,1993。
②拜見Statement on the Territorial Sea,the Contiguous Zone,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and the Continental共享會議室 Shelf of Vietnam。
③拜見《中華國民共和國領海及連接區法》第13條。
④拜見Territorial Waters and Maritime Zones Act 1974,Act No.XXVI of 1974,Article 4。
⑤拜見Presidential Decree 1946 of Columbia(9 September 2013,modified by Decree 1119 on June 17 2014)。
⑥拜見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Art.1-2,12。
⑦拜見UN: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Fifty-third Session),pp.132-133。
⑧判決主文第5項投票成果為13比2;判決主文第6項投票成果為12比3。
⑨拜見ICJ: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Counter-memorial of the Republic of Colombia,Appendix B。
⑩拜見PCIJ:The Case of th瑜伽教室e S.S."Lotus",Judgment 7 September 1927,p.19。
(11)拜見判決主文第5項與第6項。
(12)有個體看法指出,“這種差別只能說明為,哥倫比亞與尼加拉瓜分歧,沒有正式懇求法院從其關于尼加拉瓜直線基線的裁定中得出任何法令后果”,但這種義務自己“是毫無疑問的”。而尼加拉瓜在其針對哥倫比亞的“全體連接區”的訴訟懇求中,就明白請求廢除該法令。拜見ICJ: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Tomka,paras.24,30-32。
(13)與大都看法相反,羅尼·亞伯拉罕(Ronny Abraham)法官以為,判決書沒有表白尼加拉瓜的主權權力和管轄權能否遭到侵略,而只是抽象地審查這些立法能否合適習氣國際法。在他看來,僅僅公佈有關法則而沒有履行的行動,不克不及被視為組成國際犯警行動,由於在履行階段可以對該法則停止說明,使其與尼加拉瓜的權力相和諧。拜見ICJ: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Opinion Dissidente De M.Le Judge Abraham。阿卜杜勒卡維·優素福(Abdulqawi Yusuf)法官則以為,法院在最后的論證中,將組成國際犯警行動的事項指向“全體連接區”立法是“找錯了對象”,判決應該廓清是立法運動仍是履行運動引致國際義務。拜見ICJ: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教學場地.Colombia),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Yusuf,paras.18-21。
(14)拜見ICJ:Applicability of the Obligation to Arbitrate under Section 21 of the 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 Agreement of 26 June 1947,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88,p.30,para.42。
(15)例如:ITLOS:The M/V "Norstar" Case(Panama v.Italy),Judgment of 10 April 2019,paras.216-218; PCA: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Italy v.India),Award of 21 May 2020,para.527; PCA: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Mauritius v.United Kingdom),Award of 18 March 2015,para.536。
(16)拜見ITLOS:The M/V "Norstar" Case(Panama v.Italy),Joint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s Cot,Pawlak,1對1教學Yanai,Hoffmann,Kolodkin and Li教學場地jnzaad and Judge ad hoc Treves,para.36。
(17)拜見UN:Fo個人空間urth Report on the Regime of the High Seas: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Relate會議室出租d Sub會議室出租ject(Document A/CN.4/60),Chapter IV,Part II,Art.4。
(18)本案中法院以為哥倫比亞在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受權漁業,組成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的權能的侵略。這是第三國立法管轄對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組成侵略的一個例子。
(19)拜見PCIJ:The Case of the S.S."Lotus",Judgment 7 September 1927,p.19。
(20)例如:ITLOS:The M/V "Norstar" Case(Panama v.Italy),Judgment of 10 April 2019,paras.216-218; PCA: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Italy v.India),Award of 21 May 2020,para.527; PCA: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Mauritius v.United Kingdom),Award of 18 March 2015,para.536。
(21)法庭以為,對公海主意主權有效和公海上的船旗國管轄的概念是公海開放和不受拘束的法令位置所固有的。是以,在說明《條約》第87條時,可徵引《條約》第89條和第92條。巴拿馬在其懇求中沒有徵引第92條這一現實并無妨礙本法庭在斷定本案能否違背《條約》第87條時斟酌第92條。飛行不受拘束和船旗國管轄權互為表里,意味著第三國有權能消除任何國度(包含沿海國)對其飛行不受拘束的妨害或避免風險。拜見ITLOS:The M/V "Norstar" Case(Panama v.Italy),Judgment of 10 April 2019,para.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