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年夜利憲法法院2013年第78號判決)
意年夜利共和國
以意年夜利國民的名義
意年夜利憲法法院
由以下列位構成:主席: Franco GALLO;法官:Luigi MAZZELLA, Gaetano SILVESTRI, Sabino CASSESE, Giuseppe TESAURO, Paolo Maria NAPOLITANO, Giuseppe FRIGO, Alessandro CRISCUOLO, Paolo GROSSI, Giorgio LATTANZI, Aldo CAROSI, Marta CARTABIA, Sergio MATTARELLA, Mario Rosario MORELLI, Giancarlo CORAGGIO,
判決全文如下:
就裁斷2005年9月4日第2交流30號法令(關于年夜學教員與助教的新規并受權當局從頭設定年夜學教員僱用題目的法令)第1條第10款[1]的合憲性題目,是由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提出的,該題目是基于在該法院審理的、由M.R與 帕多瓦年夜學及其他瑜伽場地主體提起的行政訴訟而提出(該訴訟交流于2011年“我聽說我們的主母從來沒有同意過離婚,這一切都是席家單方面決定的。”4月8日做出判決,并錄進為2011年第202號掛號文號,并由共和國官方公報第42號文公布,該官方公報是2011年出書的第一份特殊系列公報)。
鑒于M.R的憲法上的行動,同時也由于部長會議主席的干涉個人空間性行動;
鑒于該案已于2013年3月26日由Sergio MATTARELLA憲法法院年夜法官公然聽取陳說;
鑒于M.R的辯解lawyer Paolo Francesco Brunello和部長會議主席的查察官Ettore Figliolia曾經陳說了出庭頒發了看法,
現實陳說如下:
1 帕多瓦年夜學醫學與內科系主任果斷謝絕兩個應聘職員獲得年度無薪講課標準,由于該事所致,該二人向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提起了針對該事的兩出發序有效訴訟。在訴訟中,該法院鑒于憲法第3、33、35及97條的規會議室出租則,提出了2005年9月4日第230號法令(關于年夜學教員與助教的新規并受權當局從頭設定年夜學教員僱用題目的法令)第1條第10款的合憲性題目。
2 我們曾經留意到以下現實:作為自力于帕多瓦年夜學的訴請人具有信息技巧方面的響應標準,可是以後述行政法院法官提出下述題目時,訴請人卻謝絕回應,即:訴請人能否有響應資格被授予無薪講課標準,其能否在正式的兒科護理課程中完全地上過課并畢業,其能否在精力醫治課程和青少年神經動力學等課程中結業等。現實上,訴請人只是在信息技巧範疇結業,并且只是有標準在高中傳授信息範疇的課程。黌舍官方基于上述現實判定,實用了本案爭議法條,該法條明白規則:年夜學行政技巧職員盡無能夠從其任職的年夜學中獲得即便是無薪的任職標準。就其在黌舍原有的任職標準共享會議室而言,不克不及實用年夜學所有人全體合同54條第8款的解除條目,原案也并不觸及衛生護理個人工作及產科個人工作的題目。
在對黌舍作出的兩個否認性的行政法式提出符合法規性訴請的經過歷程中,訴請人還提出了2005年9月“彩首呢?”她疑惑的問道。這五天裡,每次她醒來引出來,少女總會出現在她的面前。為什麼今天早上不見她的踪影?4日第230號法令第1條第10款的合憲性題目。
就此而言,本院法官指出,就案情全體情形而言,對二人上訴的判決,重要的是對爭議法條合憲性有一個初步的評價。就此而言,瑜伽場地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從現實的角度斟酌以為,該爭議法條曾經被廢除,詳細而言,是被2010年10月30日的第240號法令第29條所廢除(該法令是關于年夜學的組織、學術職員及聘請,但是同時受權當局就年夜學軌制系統的鼓勵機制做出設定)。應予認可的是,盡管有需要保持審查訴爭法條的合憲性,但是每次就某一特定法條而言,盡管其從實際及情勢意義上已被廢除,但該種法條在詳細案件中卻仍有能夠獲得實用,而此時就需求斷定此種法條能否具有傷害損失後果(abbia prodotto effetti pregiudizievoli)。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指出:此一有爭議的法條已由校方實用,校方因該二人屬于年夜學行政技巧職員而謝絕了該二人的懇求。是以,該法條盡管曾經被廢除,由于其仍被實用,因此其仍連續地影響著當事人的好處,因此,該法條對于行政法院在失效判決中判定年夜學行政法式符合法規性依然發私密空間生了主要影響。
本院法官指出,2005年9月4日第230號法令第1條第10款有顯明分歧憲的題目。對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瑜伽教室院而言,當斟酌到憲法第3和97條時,也當然會對該法條的合憲性發生猜忌。由于實用該爭議法條發生的輕視後果,現實上違反了憲法上的同等準繩,由於對教員職位授予的對象做出的限制,重要是針對年夜學等公立單元的行政技巧職員這一群體。從另一角度而言,該類職員,固然具有必定的個人工作技巧,并且正常完成如本案浮現的那樣的任務,卻只要無限的任務量而無任何抵償。
在此情況下,年夜黌舍方沒有合法裁量地褫奪了其外部符合法規成員辦事于其年夜學的機遇,而小樹屋這有違憲法上的“傑出行政”(buon andamento)的準繩。
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因此以為,該訴爭法條違背了憲法33條和35條,即違背了該兩處法條明白規則的講授不受拘束與休息者個人工作擴大的準繩。
3 該案能否應由本院裁判,本案訴請人提出請求裁判其所等待的訴爭法條合憲性的題目。本案的私家一方指出,在請求威內托年1對1教學夜區行政法院審查行政行動所有的內在的事務的時辰,其廢除訴爭法條與憲法符合法規性無主要關系,取得行政法院有利判決也不會削減其好處。另一方面,訴爭法條曾經對訴請人的好處發生消極影響。同時,對訴爭法條的的廢除也不成能那么完全,由於2010年第240號法令23條曾經以別的的情勢再次對年夜學行政技巧職員取得教職做出了雷同後果的消除。
4 由國度總查察官代表的部長會議主席以為:本案不該斟酌該法條的合憲性題目,該題目的提出是沒有根據的。
其辯解看法以為,在之前的憲法案例中曾經會商過屢次,對曾經廢除的法條停止合憲性審查是能夠的,但該類審查必需樹立在審查的來由仍有連續的主要性的基本之上。就本案的類型而言,該曾經被廢除的法令并不在此種意義上供給足夠的動因,該法條所實用的案件現實自己也缺乏以純真決議合憲性題目的主要性。不只這般,斟酌到該案裁判觸及的客不雅方面為無償教職,準予會商該共享會議室合憲性題目將招致原有行政行動有效,除非界定該法條有效會發生與必定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相干聯,對該法條合憲性的終極宣判也將不會發生詳細後果。
由上可以推論,不該提出該合憲性題目。訴請人提出的合憲性題目沒有理據支持。
國度總查察官留意到,從事講授的職員與行政技巧職員之區分是在黌舍現有的組織框架下是完整公道的。從另一個角度講,沒有任何人禁止行政技巧職員競聘講授職位。關于這方面的特別規范可以拜見1992年教學10月30日公佈的第502號議會受權性行政律例(該律例請求從頭規范醫療範疇的題目,而該請求是對1教學場地992年10月23日的第421號法令第1條的細化)的第6條第3款。該行政律例答應從事醫療護理的職員可以在原由大夫擔負課程中任教。辯解看法以為,斟酌到本案所涉任務與講授的客不雅特色慎密相干,對本案所涉法條的公道性應予肯認。是以,共享空間作為本案客體的合憲性題目便沒有主要意義。
法令考量如下:
1 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對2005年9月4日第230號法令(關于年夜學教員與助教的新規并受權當局從頭設定年夜學教員僱用題目的法令)第1條第10款[2]的合憲性題目提出疑問。以為其違背與憲法第3、33、35及97條。
該法條在公立單元特殊是針對對年夜學中的行政技巧職員做出了輕視性規則。其違反了憲法第33條和第35條,其嚴重傷害損失了該類職員的講授不受拘束和及其個人工作成長。
2 需求事後考核的是,能否存在總查察官辯解來由中所說的“不予審查之破例”能會議室出租否存在。
該種破例是不克不及成立的。
但是,答應合憲性審查包括了對此案法式性正面的細節上說真的,他也對巨大的差異感到困惑,但這就是他的感覺。的重釋,即對主要性的把控有所請求。一方面要追蹤關心訴請人的主懇求,另一方面要追蹤關心該爭議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
應該考核挑釁該訴爭法條的念頭,以證實授予訴請人接濟的機遇附屬于宣布訴爭法條合憲性的題目之下。
就陳說能否缺少念頭的題目而言,從曩昔一向到本案,憲法法院一向保持訴爭案件主要性于啟動憲法案件不成或缺,在法條已被宣布有效或被新法所代替時, 也是這般。當一個斷定的行政行動作出是基于一個隨后被廢除的法條或宣布有效的時辰,“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應予審查,這是由“tempus regit actum”(時光決議行動)的準繩決議的,而該審查應斟酌該行動作出之時的現實與法令(拜見2012年第177號判決及其他相干判決)。
就以後案件而言,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供給了充分的念頭以支撐主要性的判定。答應該案之訴請不該僅限于指出斷定交流涉訴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的來由,這與涉訴法條的直共享空間策應用有關舞蹈場地,并該來由也依靠對該法條的合憲性判定;其還與訴請人的好處念頭有關,恰是這種對好處的保持推進訴請人請求獲得宣布該行政行動有效的判決。
現實上,與總查察官提出的否決看法相反,本院法官不請求在先決判決中詳細利用稍后被宣布有效的法條,由於基于瑜伽場地本院之判決,其自己并未定定憲法題目的主要性。
也不克不及這般推論,在最后宣布法條違憲之時,缺少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後果的,就缺少主要性。現實上,依據本院所確立的案例,由于先決判決1對1教學具有憲法裁判上的自治性,這也就寬免了本院評價主體權力任務詳細變更的義務,是以,有充分來由闡明允準該訴請并非沒有合憲題目上的主要性。
在以後舞蹈場地的案例中,威內托年夜區行政法院供給了繚繞所被保持的合憲題目應具有的主要性及對好處的保持供給充分的念頭以取得一個有價值的判決,而對于傷害損失的抽象可預感性,本院不予斟酌。
3 在本質上,參考憲法第3條所提出的合憲性題目是有根據的。
訴爭法條對響應職員做出的制止性規則(后被2010年10月30日的第240條憲法性法令[3]29條第11款第c字母項所廢除),只面向了公事部分的一個特殊群體;公事部分有各類群體,而該規則,僅對年夜學中的行政技巧職員設限,而非針對該類人群所屬的普通種別設限。
對于同類公事部分職員之規范是有分歧品種,良多軌制也有規范教職錄用之目標,有些舞蹈教室軌制努力于公共行政部分張。的休息軌制(如2001年3月30日的165條議會受權性規范),但該訴爭法條中也推導不出任何可獲得法令論證的來由教學,其顯明是分歧理的。
基于此種斟酌,本法院也一向連續地審核對公事部分或私營部分的特定群體的輕視性規范,任何帶有分歧理差異看待(tra小樹屋ttamento irragionevolmente differ家教enziato)的規范都將遭到審查(拜見2011年第舞蹈教室321號判決和2010年第296號判決)。
需特殊指出的是,針對年夜學公事職員中關于教職職員和非教職職員的這種焦點區分,本法院再次重申,該種區分違背憲法上的公道性準繩(il principio di ragionevolezza)的,是以,該法條因對年夜學該特定群體的輕視性規范的特色而違憲,其招致的差異化待遇沒有公道來由(可拜見2008年第191號判決、1995年第305號判決及1989年第39號判決)。
4 本院,是以判決2005年9月4日第230號法令(關于年夜學教員與助教的新規并受權當局從頭設定年夜學教員僱用題目的法令)第1條第10款違憲。
全案審結。
基于會議室出租以上念頭
憲法法院
宣布2005年9月4日第230號法令(關于年夜學教員與助教的新規并受權當局從頭設定年夜學教員僱用題目的法令)第1條第10款違憲。
定案于羅馬,憲法法院駐地,議事宮,2013年4月22日
F.to:
Franco GALLO, Presidente
Sergio MATTARELLA, Redattore
Gabriella MELATTI Cancelliere
Depositata in Cancelliera il 24 Aprile 2013
Il Direttore della Cancelleria
F家教.to: Gabriella MELATTI
注釋:
[1] http://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會議室出租r:stato:legge:2聚會場地005;230
[3]該法令是關于年夜學的組織、關于學術職員及聘請任務,同時又授予當局權利以樹立年夜學系統的東西的品質與效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