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駿 孟令浩:“一攬子買賣”為何難以找九宮格告竣“最佳共鳴”


內在的事務撮要:在國際會談中,“一攬子買賣”是一種常常用來促進讓步和告竣共鳴的會談方式。持久以來,“一攬子買賣”在國際造法中被廣泛應用,彰顯出強盛的軌制價值與內涵性命力。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既對公約起到積極的塑做作用,可以或許保護公約的穩固性、完全性并影響公約的說明與實用,又在必定水平上加劇了公約的含混性,不難激發國際爭端以及障礙公約的漸進成長。總體來看,“一攬子買賣”固然不是國際造法的最佳狀況,可是在以後的國際關系佈景下是比擬可行且值得推重的國際造法方法,表現了互諒互讓的國際一起配合準繩與協商分歧的精力。在“百年未有之年夜變局”下,“一攬子買賣”對中國介入國際造法具有主要的實際價值,可以或許增進中國的主意融進國際法系統和助力中國展開國際斗爭與一起配合,不外同時也要留意防范其能夠給中國權益帶來的消極影響。

關 鍵 詞:國際造法  一攬子買賣  公約保存  非締約國

“一攬子買賣”是國際會談中常用的戰略和技能之一,其基礎特征是在會談中將兩個或多個議題聯絡接觸在一路停止會商。今朝來看,“一攬子買賣”已不再局限于國度層面的會談,而是逐步成長為一種國際造法的全體性法式設定,在諸多主要國際條約中均有表現。當當代界正派歷“百年未有之年夜變局”,世界之變終極將表現為國際次序、國際規定之變。跟著“百年未有之年夜變局”下國際氣力對照的深入變更與國際次序的加快變更,以“一攬子買賣”為重要表示情勢的議題穿插與好處整合,將會在國際造法中飾演著加倍要害的腳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球管理系統正處于調劑變更的要害時代,我們要積極介入國際規定制訂,做全球管理變更過程的介入者、推進者、引領者。”①這對我國不竭進步本身介入和影響國際造法的才能提出了更高請求。作為多種國際造法方法之一的“一攬子買賣”對于我國深度介入并慢慢引領國際造法具有積極意義。是以,在梳理和比擬剖析既有國際造法中“一攬子買賣”應用實行的基本之上,總結回納出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動因、感化與局限,有助于我國進步應用“一攬子買賣”的才能,經由過程深度介入國際造法爭奪更多的軌制性權利,不竭加強在國際事務中的話語權與影響力,終極推進國際次序朝著加倍公平公道的標的目的成長。

國際造法中“一攬子買賣”的應用情形

(一)國際造法中“一攬子買賣”應用的基礎狀態

應用“一攬子買賣”發生的普通性多邊公約重要有:1969年《維也納公約法條約》、1982年《結合國陸地法條約》(以下簡稱《條約》)、1994年《樹立世界商業組織馬拉喀什協議》(以下簡稱《協議》)、1995年《履行1982年12月10日〈結合國陸地法條約〉有關養護和治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則的協議》(以下簡稱《魚類種群協議》)、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下簡稱《規約》)、2011年《水下文明遺產條約》、1992年《結合國天氣變更框架條約》(以下簡稱《框架條約》)以及2016年《巴黎天氣變更協議》(以下簡稱《巴黎協議》)等,這些公約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基礎狀態詳見下表。

(二)“一攬子買賣”應用的比擬剖析

經由過程比擬剖析可以發明,國際造法對于“一攬子買賣”的應用浮現出必定的穩固性和差別性。自1969年《維也納公約法條約》會談中應用“一攬子買賣”后,后續國際造法對“一攬子買賣”的應用一直處于一個較為穩固的狀況。第三次陸地法會議、烏拉圭回合會談,基礎上代表了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的重要類型,它們之間的重要差別在于應用“一攬子買賣”的表述、機會與方法等方面。

從表述來看,國際造法中不存在對“一攬子買賣”同一的表述,第三次陸地法會議自始至終都沒有呈現“一攬子買賣”的表述,但其隱含和貫串于第三次陸地法會議的一直。⑧天氣變更框架條約會談應用的表述是“一攬子計劃”,而烏拉圭回合會談應用的表述是“單一許諾”。1986年9月20日,烏拉圭回合會談經由過程了名為《埃斯特角宣言》(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的部長宣言,此中第一部門B節“會談的普通準繩”的第2條明白規則:“會談的倡議、停1對1教學止和成果的履行應被視為一項單一許諾的構成部門。”⑨

從應用機會來看,第三次陸地法會議與烏拉圭回合會談在正式過程開端之時便明白了對于“一攬子買賣”的應用。1970年12月17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2750C(XXV)號決定,決議在1973年召開第三次陸地法會議,該份決定在序文部門第4段指出:“深知陸地空間諸題目彼此親密相干,須全盤加以審議”。⑩年夜會從而明白需求一個改造的軌制,并將其作為“一攬子計劃”予以審議。(11)羅馬會議則是在過程行將停止之際才引進了“一攬子買賣”。19小樹屋98年7月16日,全這怎麼發生的?他們都決定同意解除婚約,但為什麼習家改變了主意?莫非席家看穿了他們的計謀,決定將他們化為軍隊,利部委員會主席團提出了最后的一攬子文本,提出將該文本作為一個完全的一攬子計劃予以經由過程。(12)終極,在各方的支撐之下,代表一種奧妙均衡的一攬子文本以壓服性大都取得經由過程。(13)

從應用方法來看,國際造法對“一攬子買賣”的應用方法較為多樣化。第三次陸地法會議更多是經由過程誇大“全體上處置一切陸地題目”來表白“一攬子買賣”作為全體性法式設定的位置,烏拉圭回合會談則不只直接在《埃斯特角宣言》確立了“一攬子買賣”的全體性法式設定交流位置,並且還特殊闡釋了“一攬子買賣”的詳細內在的事務,即前文所述《埃斯特角宣言》第一部門B節“會談的普通準繩”第2條的規則。(14)而天氣變更框架條約會談僅是將公約文本草案作為“一攬子計劃”,請求一切介入會談的國度全體接收。(15)

盡管國際造法對于“一攬子買賣”的應用具有相當水平的機動性,不會拘泥于固定的情勢和方法。可是,其都無法離開以後國際法的實質與“一攬子買賣”作為全體性法式設定的特質。一方面,以後國際社會中不存在一個超出國度的立法機關,(16)國際法依然是同等主體的國度之間經由過程協商會談所構成的規范。“一攬子買賣”只是在國際法構成經過歷程中被應用的一種會談方式,其浮現的特色回根結底是由國際法的這種實質所決議的。另一方面,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對于介入會談的國度現實上具有較強的束縛感化,列國需求積極停止“好處博弈”并且接收基于讓步的會談結果。對于締約國的分歧看法,有些公約僅答應其經由過程說明性講明的方法來對表面達。

國際造法中應用“一攬子買賣”的重要動因

(一)獲取普遍的政治支撐

國際公約失效的條件是國度的批准或批準,而實行中簡直一切公約均規則了公約失效的詳細前提。公約若無法獲得主權國度普遍的政治支撐,將招致其難以順遂失效,更無法為列國創設普通行動規定。有鑒于此,國際造法無一破例地誇大獲取政治支撐與增進廣泛餐與加入的主要性,甚至有時不吝以就義公約文本斷定性的方法來促進廣泛性。(17)

從現有應用“一攬子買賣共享會議室”的國際造法來看,一方面,“一攬子買賣”可以或許集聚更多國度,包容更具多樣化的好處訴求,并最年夜水平地尊敬介入會談國度的好處訴求,使那些具有好處沖突和看法不合的國度之間看到了告竣讓步的能夠性,從而更愿意現實餐與加入到國際造法之中。這在必定水平上說明了第三次陸地法會議和烏拉圭回合會談可以或許涵蓋多少數字這般之多的議題和介入方的緣由。另一方面,從成果意義上,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以“好處交互”為基本,增進列國經由過程本身的“妥協”換取對方的“讓步言,而是會如實傳開,因為習家退休親是最好的證明,鐵證如山。”,從而完成列國好處訴求之間的絕對均衡并盡能夠地打消不合。經由過程這種方法,國際造法在應用“一攬子買賣”后告竣的協定顯明將加倍平衡,可以或許統籌分歧國度的好處訴求,從而獲得年夜大都國度的承認與接收。例如,在烏拉圭回合會談中,那些重要對成長紡織產物或農產物商業感愛好,但對加大力度常識產權維護或辦事商業不受拘束化不感愛好的國度,也可以或許接收與這些事項有關的多邊協議。(家教18)此外,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還可以或許逢迎一些國度國際公約批準的法式,為有關國度供給方便。例如,在烏拉圭回合會談中,美國必需依據1974年《商業法》中的“疾速通道”法式,將該回合的成果作為一個單一的一攬子計劃提交給國會,(19)這也必定水平增進了介入會談的國度接收“一攬子買賣”。是以,國際造法出于獲取普遍的政治支撐的緣由會加倍偏向于應用“一攬子買賣”。

(二)進步國際造法的效力

面臨國度間高度復雜的好處狀態,假如不從會談法式和方講座場地式長進行改良,依然對每項議題停止分項會商、審議和采用傳統的投票表決法式,將消耗超乎想象的本錢,也會對一些成長中國度介入國際造法形成繁重累贅。從實行來看,由于國際造法一攬子打包處理各項議題,所以相較于傳統的逐項會談來說,各方更偏向于從全體上權衡本身好處,而不會過火糾結于個體議題上的利害得掉。從此種意義下去說,“一攬子買賣”可以或許必定水平上加快國際造法的過程,回應國際造法對于效力的尋求。國際造法在應用“一攬子買賣”后,介入會談的國度可以較為有用地清楚對方的底線、追蹤關心點和主要好處。(20)這一方面削減了具有配合好處的國度結合的本錢,使這些國度更不難結成好處配合體,另一方面也為介入會談的國度停止“買賣”供給了方便,從而可以更有用地增進讓步與共鳴的告竣。在這個經過歷程中,“一攬子買賣”也為介入會談的國度帶來了潛伏壓力,促使其以加倍積極的姿勢介入到會談之中。對于介入國際造法的國度來說,假如不克不及在多數議題上做出讓步,依據“一攬子買賣”所包含的“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最基礎理念,其將會損失全部會談所帶來的好處。在如許的壓力之下,介入會談的國度在衡量利害之后也會加倍偏向積極推進國際造法的過程。例如,在有些情形下,“一攬子買賣”在最后階段才被引進,但仍是在較短時光內取得了盡年夜大都國度的支撐。

值得特殊留意的是,“一攬子買賣”對于國際造法效力的晉陞并不是盡對的和無前提的,當國際造法涵蓋過多的議題以及介入會談的國度之間好處分化嚴重的情形下,強即將這些議題聯絡在一路并追求一切國度的接收,能夠會變得好不容易。在這種情形下,“一攬子買賣”也會起到反感化,下降國際造法的效力,是以有需要把持歸入“一攬子買賣”范圍的議題多少數字。

(三)構成絕對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

實行中,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表示出對構成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的顯明偏好,第三次陸地法會議的目的是告竣一會議室出租項調劑一切陸地題目的條約,而烏拉圭回合會談的目的也在于樹立一個加倍有用的多邊商業體系體例。從國際造法的實效角度來看,在限制的範疇范圍內構成絕對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有助于最年夜水平上削減分歧公約規定因“碎片化”而發生的不和諧和沖突題目,保證公約的有用運作。(21)不只這般,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還可以確保有關規定獲得同一實用,避免呈現部門國度只享用權力而不現實承當任務的“搭便車”行動。國際法的“碎片化”或“不成系統”是一種廣泛景象,這種“碎舞蹈場地片化”的趨向對國際法的全體成長也帶來了極年夜的挑釁,招致以國度為主體的國際法系統掉往了全體性和完全性。(22)從國際法構成的階段,在將彼此之間存在親密聯絡接觸的相干題目停止無機整合的基本上,推動全球層面的綜合性國際造法,不只有助于緩解“碎片化”,也將無力晉陞國際法治的全體程度。國際造法對于“一攬子買賣”的應用可以或許較好契合這種成長需求。“一攬子買賣”中的“一攬子”意味著將各項議題無機整合為一個不成朋分的全體,介入會談的國度必需完全接收,這現實上增進了國際造法在本事域內構成一套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

從實行層面停止考核,“一攬子買賣”也確切可以或許契合這種成長需求。就第三次陸地法會議而言,年夜會主席明白指出:“我們重要關懷的題目是針對應用陸地及其資本和潛力樹立一個完整一體化的法令次序。”(23)《條約》作為“一攬子計劃”包含320個條目和9個附件,觸及海域劃分與治理、陸地環保與生物質源養護、陸地迷信研討、陸地技巧讓渡以及爭端處理等各個方面的題目,被抽像地譽為“陸地憲章”。《條約》對于防止陸地的碎片化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就烏拉圭回合會談而言,除4個復邊協定之外,告竣的“一攬子”協定共有25項,加上各成員方的許諾書及附件,篇幅近3萬頁,觸及貨色商業、辦事商業、常識產權維護、投資不受拘束化及爭端處理等諸多部門,組成了一部巨大的國際商業法典。(24)是以,“一攬子買賣”保證了WTO多邊商業體系體例的完全性和同一性,有助于促進合適盡年夜大都成員好處的多邊商業協議的構成,對WTO久長穩固的成長至關主要。(25)除此之外,其他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也都在各自範疇中基礎構成了較為體系完全的規定系統。

國際造法中“一攬子買賣”的感化及其局限性

在國際造法中,各方對“一攬子買賣”的評價褒貶紛歧。對第三次陸地法會議中的“一攬子買賣”,時任結合國秘書長特殊代表的伯納多·蘇萊塔(Bernardo Zuleta)稱贊道,“恰是《條約》以‘一攬子計劃’的概念為基本培養了《條約》的高品德,并為《條約》的出色成績作出了最顯明的進獻”。(26)但是,在多哈回合商業會談中,“一攬子買賣”卻飽受詬病,被以為是為個體國度飾演“損壞者”的腳色和追逐最低范圍內的共鳴發明了前提,(27)有些不雅點甚至批駁“一攬子買賣”自己就是“掉敗”的。(28)現實上,“一攬子買賣”在作為一項國際造法的方式或設定時,自己并沒有黑白好壞之分,而僅有能否合適之別。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後果更多地取決于議題自己的復雜水平以及介入會談各方之間的好處關系。在WTO多哈回合應用“一攬子買賣”停止不前時,那些必定水平上代表著國際經貿規定新成長趨向的區域經貿協議,如《跨承平洋周全伙伴關系協議》(TPP)及后來的《周全與提高跨承平洋伙伴關系協議》(CPTPP)依然選擇了應用“一攬子買賣”來推動并告竣共鳴。(29)這加倍表白從國際法的角度考核“一攬子買賣”的感化與局限,對其促進熟悉和懂得的主要性。

(一)國際造法中“一攬子買賣”的感化

1.保護公約自己的穩固性

公約的修訂關系到公約自己的穩固性,其又包含在全部締約方之間停止的公約修改和在多數締約方之間停止的公約修正兩品種型。為了順應各類變更,公約時常有修訂的需要,但公約的穩固性和公約必需遵照準繩在國際社會中也是需要的。(30)公約由于“一攬子買賣”的應用而成為一個不成朋分的全體,這請求公約會談各方一方面需求保證“一攬子買賣”不受損壞,保持公約的完全性與穩固性。另一方面,也需求經由過程謹嚴擬定修訂規定,為公約停止需要的轉變供給能夠性。但從實際動身,“一攬子買賣”已告竣了各方權力任務的絕對均衡狀況,對公約隨便停止任何修訂都能夠由於打破原有的均衡狀況而激發連鎖反映,招致其他締約國的否決或不竭提出新的修訂,這無疑將嚴重傷害損失公約自己的穩固性。是以,公約修訂規定必需充足顧及到“一攬子買賣”背后所包括的政治讓步,防止其瑜伽場地被具有選擇性的公約修訂所損壞。(31)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凡是規則了較為嚴厲的公約修改規定。詳細而言:

第一,在公約修改的時光方面作出限制。《條約》第312條規則:“自本條約失效之日起十年時代屆滿后,締約國可給結合國秘書長書面告訴,對本條約提出不觸及‘區域’內運動的詳細修改案,并請求召閉會議審議這種提出的修改案。”這被以為是為防止“一攬子買賣”當即遭到挑釁而作出的限制。

第二,在公約修改案經由過程的前提方面規則較高的門檻,好比規則修改案必需顛末協商分歧才幹經由過程。《條約》第312條規則:“任何修改案以協商分歧方法告竣協定,且除非為追求協商分歧已用盡一切盡力,不該就其停止表決。”《框架條約》第15條規則:“各締約方應盡一切盡力以協商分歧方法就對本條約提出的任何修改告竣協定。”《協議》第10條第1款也規則:“部長級會議應經協商分歧作出任何有關將擬議的修改提交各成員接收的決議。”

第三,在修改案失效方面規則較為嚴厲的前提,凡是是必定多少數字的國度交存批準書或參加書后才失效。《條約》第316條規則:“本條約的修改案,應在三分之二締約國或六十個締約國(以較年夜的數量為準)交存批準書或參加書后三十天對批準或參加的締約國失效。”《協議》固然針對分歧的規定類型分辨規則了修改失效的前提,但也都是請求成員方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大都接收后才幹失效。值得特殊留意的是,《協議》第10條第3款還作出了不接收修改案的國度可以加入全部公約的規則。由此可見,即使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沒有直接制止公約修改,但現實上卻使得公約修改變得好不容易。

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也會偏向于限制締約方之間締結有損于公約規則的其他公約,而此類條目也被視瑜伽教室為是處置公約間關系的規則。這方面最為典範的代表是《條約》第311條第3款的規則,該條固然概況上答應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可訂立僅在各該國彼此關系上實用的、修正或暫停實用本《條約》規則的協議,可是同時對這種協議的內在的事務作出了限制:

第一,不克不及減損那些觸及到《條約》的目標及主旨有用履行的規則。第二,不克不及影響《條約》各項基礎準繩的實用。第三,不克不及影響其他締約國依據《條約》享有其權力和實行其任務。這意味著締約國不克不及經由過程嗣后的實行或協定修正《條約》的焦點準繩,(32)在《條約》與其他公約的規則呈現紛歧致時,《條約》將取得優于其他公約的位置。(33)由此可見,《條約》第311條第3款誇大了《條約》作為“一攬子買賣”的主要性,明白了任何未來的協定都不該損壞締約方權力和任務之間樹立的均衡,(34)凸顯出《條約》“憲法性”框架的位置。(35)質言之,這種對締約國之間經由過程修正而減損《條約》的聚會場地行動的限制,表現了對作為《條約》基本的“一攬子買賣”停止維護的需求,不然《條約》將無法成為一個不成朋分的全體。(36)除此之外,《協議》也存在與《條約》第311條第3款相似的規則,其第16條規則:“本協議的條目與任何多邊商業協議的條目發生抵觸時,應以本協議的條目為準。”是以,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所告竣的好處均衡狀況不只限制締約國在公約之內停止修改,也限制締約國在公約之外經由過程另立新約的方法修正公約。

2.為公約的說明供給理據

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在很年夜水平上代表著締約國的意圖,這在公約說明中施展著至關主要的感化。早在1927年的霍如夫工場案中,國際常想法院便指出:“必需斟酌的不只是仲裁公約的汗青成長,以及此類公約的術語用法與用語的語法、邏輯寄義,並且包含在締約方的意圖中懂得該條目所起的感化。”(37)1970年,國際法院在“納米比亞案”的徵詢看法中指出:“應起首參照締結時當事國的意圖。”是以,說明的目標是盡最年夜能夠和公平地完成公約締約方的意圖。(38)國際造法對“一攬子買賣”的應用由于表現了締約國的意圖而常常成為日后公約說明中不容疏忽的原因,從而為國際司法機構在說明公約的某些規則時供給必定的來由和根據。

在《協議》的說明方面,WTO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借助WTO作為“一攬子買賣”產品的性質,體系論證了《關貿總協議》與《保證辦法協議》在實用于各成員方時的關系為“同時實用”。WTO各成員方必需同時遵照二者的規則,不得有任何減損。詳細來看,1998年,上訴機構在“韓國奶制品案”中誇大WTO協議是“一攬子許諾”協議,是以WTO的一切任務凡是是累積的,WTO各成員方必需同時遵照一切的任務,除非它們之間存在正式的“沖突”。(39)在此基本上,上訴機構以為《關貿總協議》第19條第1款的規則是廣泛實用的,進而據此得出了有關結論。1999年,上訴機構在“阿根廷鞋類入口保證辦法案”中再次誇大:“《關貿總協議》第19條的一切規則在烏拉圭回合協議的單一許諾框架內持續與《保證辦法協議》在法令上共存。”(40)在2000年“美國羊肉保證辦法案”中,專家組在回想的基本上確定了此前上訴機構有關“明白謝絕《關貿總協議》第19條中沒有反應在《保證辦法協議》中的那些請求可以被后者的請求所代替”的結論。(41)2003年,上訴機構在“美國鋼鐵保證辦法案”中進一個步驟重申:“《關貿總協議》第19條和《保證辦法協議》應當被懂得為是一套有關權力與任務的不成朋分的一攬子內在的事務,必需聯合起來斟酌。”(42)

上述國際司法機構對于公約的說明,均樹立在了“一攬子買賣”概念的基本上,“一攬子買賣”在此中充任著公約說明的理據,并對公約說明的成果發生了本質性影響。

3.增進公約實用的同一性

普通來說,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發生的公約是各方“還價討價”的成果,此中包括了大批的好處交互和讓步妥協,任何締約國在接收對其晦氣的條目時,也同時需求從其他條目中獲益,終極構成公約中各項條目互為條件的狀況。恰是由於“一攬子買賣”使得公約所規則的權力與任務彼此勾連成一個不成朋分的全體,所以任何國度都不克不及選擇性地實用公約。這對于締約國而言意味著制止保存,對于非締約國而言則意味著明白消除對第三方的效率。是以,國際造法經由過程應用“一攬子買賣共享會議室”,可以使所告竣的公約完成制止保存與消除對第三方的效率,加強公約在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間實用的同一性。

一方面,經由過程制止保存,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可以使公約完全實用于一切締約方。公約保存的需求凡是源自于多邊公約制訂經過歷程的性質,(43)而實行中越來越廣泛的是,有一些公約特殊是那些作為“一攬子買賣”成果而發生的公約,明白規則保存是不予準許的。(44)例如,《條約》第309條、《框架條約》第24條等均規則制止保存。其最基礎緣由在于,一旦答應保存,將會徹底損壞公約作為“一攬子買賣”產品的性質,使得“一攬子買賣交流”不再是“一攬子”或“買賣”。(45)“一攬子買賣”試圖樹立一個總體同等的次序,在這個次序之下列國享有權力和好處的同時也必需要承當隨之而來的義務和任務。(46)是以,會談各方應用“一攬子買賣”的目標在于使任何締約方必需完全接收公約一切內在的事務。不然,“一攬子買賣”所規則的義務或任務將能夠會被保存所消除或更改,相干規則在保存國與接收保存國、保存國與否決保存國以及未保存國之間將變得四分五裂。正如美國代表在第三次陸地法會議的陳述中所言:“鑒于《條約》是一個周全的‘一攬子買賣’,反應了分歧國度的分歧優先事項,答應保存將不成防止地答應一個國度的‘籌碼’打消另一個國度的‘籌碼’。是以,會議廣泛以為準繩上不克不及答應保存。”(47)

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非締約國有選擇性的徵引公約權力而迴避承當公約任務,應用“一攬子買賣”而發生的公約凡是會消除對非締約國的效率,除非相干公約規則曾經成長成為習氣國際法。這種消除對非締約國效率的意圖,普通可以直接從公約所應用的文本和表述長進行揣度家教。(48)例如,《協議》《框架條約》《巴黎協議》等公約的文本所應用的表述所有的是“成員方”或“締約方”,以用來表現非締約國不享有其規則的權力,也無須承當響應的任務。進而言之,即使是當公約文本的表述存在含混與歧義之時,應用“一攬子買賣”而發生的公約仍是會消除對非締約國的效率。好比,《條約》中應用了大批的“沿海國”和“列國”的表述,可是在第三次陸地法會議中,秘魯年夜使代表77國團體的講話明白指出:“‘一攬子買賣’消除了對《條約》的任何選擇性實用,任何國度或國度團體都不克不及經由過程說起《條約》的個體條目來符合法規田主張第三國的權力或徵引第三國的任務,除非該國或國度團體自己是《條約》的締約國。”(49)可見,秘魯年夜使的講話看法不只直接明白了當事國消除《條約》對第三方權力或任務的意圖,並且還說明了這重要是“一攬子買賣”所招致的。

(二)國際造法中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局限性

1.使公約規則變得含混

普通而言,法令規范簡直定性與可預期性在發生、成長和保護國際法令次序方面起著焦點感化。(50)時任結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主席曾明白誇大:“國際法委員會的重要義務在于法令簡直定性。”(51)但是,在年夜大都情形下,國際法令規范依然不成防止存在含混性或歧義。例如,《條約》第17條規則:“在本條約的限制下,一切國度,非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有害經由過程領海的權力。”此處,“船舶”的表述便具有必定的含混性,良多成長中國度一直保持以為這里的“船舶”不包含“軍艦”,而美國等一些國度則以為這一概念包含“軍艦”。國際法令規范的含混性,一方面是由法令規范所應用的說話自己的含混性自然招致的,另一方面在很年夜水平上是由國際造法的介入方居心制造的。對于前者來說,無論何時應用說話,說話的不斷定性城市存在。(52)對于后者來說,國際造法有時會有興趣應用一些含混性的說話來掩飾不成協調的不合,以便至多在會談各方間告竣協定,(53)由於在年夜大都情形下,糾結細節紛歧定有利于告竣分歧,含混性往往成為國際法令規范得以分散的要害。(54)

在國際造法中,為了盡能夠的告竣共鳴,含混性普遍存在,而“一攬子買賣”對于“共鳴”的尋求往往進一個步驟加劇這種含混性,甚至在有些時辰為了告竣共鳴而居心留下空缺。“一攬子買賣”中的“一攬子”意味著國際造法應該努力在一切題目上告竣共鳴,而“買賣”則表現各方必需經由過程“好處交互”的方法在一切題目上都告竣共鳴。但現實上,由于“一攬子買賣”并非是無底線的“好處交互”,而是以不傷害損失本國的焦點好處為依回,所以“一攬子買賣”對于共鳴的增進感化較為無限,凡是僅能告竣最低限制的共鳴,無法有用應對看法不合嚴重、外部好處分化宏大的情況,(55)這必定招致各方為了告竣共鳴而應用較為含混的說話表述。是以,與通俗公約比擬,為了可以或許從全體上促進共鳴和盡能夠照料到一切國度的好處訴求,應用“一攬子買賣”而構成的公約存在較多的灰色地帶。例如,《條約》自己存在一些顯明的含混或空缺,介入會談的國度不愿意或沒有才能處置的幾個辣手題目,最后成為《條約》中被居心留下的含混空間。(56)

2.不難激發公約實用或說明時爭端

國際造法應用“一攬子買賣”而構成的公約從概況上看代表了一切締約國的共鳴,可是在良多情形下,這種共鳴往往并不克不及完整代表締約國的真正的意思,而更多的是一種讓步之下的“接收”。在國際系統中更有實力的行動體可以或許經由過程會談草案和會談戰略簡直立,取得更多的決議權和影響力,而強大的行動體則能夠被客體化和邊沿化。(57)對此,“一攬子買賣”并不克不及從最基礎上轉變這種近況,反而在必定水平上以概況上的同等掩飾了現實會談經過歷程中的不服等,處于強勢位置的國度依然可以應用“一攬子買賣”從處于弱勢位置的國度獲取不成比例的妥協教學場地,(58)招致有些國度能夠會自願接收某些條目。好比,在第三次陸地法會議上,美國等一些發財國度因不滿《條約》第十一部門關于“區域”的軌制設定,不只接踵出臺國際立法,並且還另行在1984年于日內瓦締結了《關于深海海底事項的姑且體諒》,此種舉措也迫使后來告竣了修正《條約》有關規則的《關于履行1982年12月10日〈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第十一部門的協議》。從很年夜水平上說,美國的單邊主義舉動招致第三次陸地法會議停止時告竣的“一攬子買賣”,在作出很年夜修正以及嚴重的遲延后剛剛失效。(59)是以,良多處于弱勢位置的國度常常只是“批准共享空間”而不是“愿意”接收會談成果,這特殊不難激發列國在公約說明和實用方面的爭端。在實行層面,美國迄今為止沒有參加《條約》,反而動輒以《條約》下的習氣法為理據主意享有陸地法權力,疏忽《條約》下的國際法任務。(60)

3.使公約的漸進成長變得艱苦

在國際造法中,列國經由過程“一攬子買賣”所告竣的公約構成了一種政治上的奧妙均衡,而這種奧妙均衡自己是非常懦弱的,需求經由過程制訂較為嚴厲的公約修改規定和限制締約國的修正行動來保護。但是,“一攬子買賣”是一把雙刃劍,其在起到保護公約自己穩固性的同時,也無疑會限制公約的漸進成長。

第一,公約的準繩性規則一旦被確立后難以停止本質性修正。正如上文所述,不論是在公約范圍內停止修改,仍是在公約之外締約國之間經由過程另行訂立新公約的方法停止修正,都遭到“一攬子買賣”的嚴厲限制。《條約》第311條第6款甚至規則締約國對人類配合繼續財富的基礎準繩不該當有任何修改,并且不餐與加入任何減損該準繩的協議,這現實上使得對人類配合繼續財富準繩的任何修正都變得不成能。除此之外,陸地範疇的其他公約均誇大需求以合適《條約》的方法予以說明和實用,不得與《條約》的規則相違反。例如,《水下文明遺產維護條約》第3條規則:“本條約應聯合國際法,包含《結合國陸地法條約》,加以說明和履行,不得與之相悖。”可見,應用“一攬子買賣”而告竣的公約,現實上取得了一種特別的位置,后續的相干公約都不得隨便衝破“一攬子買賣”所斷定的基礎理念、準繩及主要規定。

從公約對于新內在的事務的吸納來看,“一攬子買賣”招致任何新的讓步都必需在原有公約規則的基本長進行。任作甚公約增添新內在的事務的修改都需求從頭停止“還價討價”,以使各方的好處處于新的均衡狀況。好比,在多哈回合會談中,《多哈部長宣言》決議持續沿用烏拉圭回合的“一攬子買賣”,可是實行中“一攬子買賣”卻沒能施展增進共鳴的感化,反而致使多哈回合會談停止不前。除了成員方在新議題方面自己就不合嚴重,另一個主要的影響原因在于,成長中國度以為發財國度沒有兌現烏拉圭回合中“一攬子買賣”的各項許諾,從而否決發財國度歸入的新的會談議題。對于一向以來在WTO系統中施展主導感化的美國來說,在原有“一攬子買賣”的基本上推進WTO規定向著“高尺度”進級,城市面對著昂揚的本錢,更況且其他國度。(61)由此可見,在新增添的內在的事務無法無機融進原有的“一攬子買賣”的時辰,公約的漸進成長將寸步難行。這也必定水平上說明了為何《條約》重要依附另行締結“履行協議”的方法來完成漸進成長,(62)而WTO也呈現了經由過程諸邊會談推動新的國際經貿規定制訂的趨勢。(63)

中國應用“一攬子買賣”介入國際造法的啟發及風險

(一)中國應用“一攬子買賣”介入國際造法的啟發

1.增進中國主意融進國際法系統

中國的主意只要融進國際法系統,才幹取得更多軌制性權力。進進新時期以來,推進人類命運配合體的理念融進國際法系統,曾經被視為一種需要的成長趨向。有學者指出:“好像昔時戰爭共處五項準繩可以或許在較短時光獲得國際社會的公認并融進國際法準繩系統,當今中國主意的人類命運配合體五項準繩,也將或遲或早軌制化,繼而被公以為全球管理系統的規范性或領導性的國際法準繩。”(64)可見,中國的主意可否勝利轉化為國際規定至關主要。這請求中國積極對別傳播本身的主意,并經由過程會談壓服、交際、經濟手腕來盡力使本國主意獲得接收,終極成長為通行的國際規定。(65)

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為中國將本身主意無機融進國際法系統供給了比擬實際可行的方式,可以或許促使相干主意取得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承認與接收。起首,“一攬子買賣”可以使中國的主意勝利轉化為一種可以買賣的會談籌碼,用來換得他方讓步,而這種從實際動身的“好處交互”可以加倍有用促進共鳴,終極完成一起配合共贏。其次,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往往是“協商分歧”決議計劃準繩的延長,二者之間具有不成朋分的聯絡接觸。(66)換言之,“一攬子買賣”的內在的事務需求顛末“協商分歧”才幹取得經由過程,這教學付與了中國對會談成果的“一票否決權”,使得其他介入方必需高度器重中國的態度,有助于加強中國的主意在國際造法中遭到追蹤關心的水平,為中國供給了應用本身的主意塑造國際規定內在的事務的空間。最后,“一攬子買賣”所具有的晉陞國際規定的穩固性以及影響國際規定說明與實用的感化,也可以使中國的主意在國際法層面獲得耐久穩固的保證,進而對全部國際法系統發生久遠影響。是以,在介入國際造法的經過歷程中,中國要善于將相干主意或好處訴求與其他議題停止聯絡,以此為前提積極爭奪其他介入方的支撐或妥協。例如,經由過程應用“一攬子買賣”,中國可以在國際造法中將人類命運配合體理念以國際法的準繩、規定等情勢融進國際法系統。

2.進步中國展開國際一起配合與停止“斗爭”的才能

當下,中美之間競爭的主要範疇之一就是規定競爭,中美之間的斗爭與一起配合也會反應在國際造法之中。在這個經過歷程中,“一攬子買賣”表現出斗爭與一起配合的藝術,可以成為中國在國際造法中與美國停止規定博弈的主要東西。第一,“一攬子買賣”有利于中國連合具有配合好處的寬大成長中國度,構成國際造法中的好處配合體,避免美國對中國施加壓力,增進中國獲取與本身成分相婚配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第二,“一攬子買賣”付與中國在國際造法中對美國主意的“一票否決權”,可以迫使美國廢棄在國際造法中歸入傷害損失中國合法權益的內在的事務,甚至還可以應用“一攬子買賣”同美國停止“還價討價”,促使其接收中國的態度和主意。第三,“一攬子買賣”具有較強的機動性,可以一直使斗爭盡能夠地處于“斗而不破”的狀況,為中國供給因地制宜的空間。

值得特殊指出的是,“一攬子買賣”意味著體系性思想下的範疇兼顧,不只適應了我國兼顧國際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應然請求,還現實上契合我國所提倡的人類命運配合體理念,其所表現出的將各類題目停止聯絡接觸而從全體上加以處理的理念,有助于使列國在國際造法的經過歷程中認識到處理單一題目和尋求單個國度好處的局限性,增進列國真正建立起命運相連的配合體認識,從最基礎上增進全球管理系統向著加倍公平公道的標的目的成長,契合中國介入國際造法的終極目的。

(二)需防范“一攬子買賣”對中國權益能夠形成的消極影響

“一攬子買賣”為了均衡各方好處,相干條目會存在必定的含混空間以及一些各方底本不愿意接收的內在的事務,加之“一攬子買賣”又會發生制止保存的後果,在這些原因的配合感化下,特殊不難激發有關公約說明與實用的國際爭端。公約的有權說明只能經由過程當事國的會談告竣合意,公約規則的締約國機構合適法式的決議,或合意接收管轄的國際司法仲裁機構做出。(67)是以,在缺乏可以或許作出有權說明的國際司法機構之時,締約方往往從本身態度動身對相干條目作出最合適己方好處的說明,從而能夠進一個步驟加劇和縮小各方底本的不合,使得相干國際爭端難以獲得有用處理。質言之,各方在國際造法階段存在的爭議與不合,沒能經由過程“一攬子買賣”獲得充足處理,反而遭到“一攬子買賣”含混化的影響,并延續至后續公約的說明與實用階段,激發了實行中的爭端。這種國際爭真個存在會加劇國度之間的牴觸和沖突。對于中國而言,墮入有關公約說明與實用的國際爭端,會使中國的公約權好處于不穩固的狀況之下,有時甚至會嚴重傷害損失到中國的1對1教學權益。例如,《條約》對汗青性主意缺少正確的界說,對島礁法令位置的規則存在含混性,對一國在其他國度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運動的符合法規性缺乏明白規定等,(68)這些缺點都對中國的陸地權益形成了要挾。

在介入其他應用“一攬子買賣”的國際造法時,中國應該非分特別謹嚴并且盡能夠地正確估量在國際造法中每項議題上的得掉,防止等閒接收其他會談介入方提出的具有含混性的條目,或許至多在接收之前請求對方就相干文本內在的事務停止能夠地廓清與說明。與此同時,中國也應該積極就存在含混性的條目頒發本身的見解,避免被心懷叵測的第三方曲解說明。例如,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就將中國參加作為“一攬子買賣”的《條約》曲解說明為許諾修正相抵觸的權力主意。在“一攬子買賣”制止公約保存的情形下,締約方可以就公約內在的事務頒發說明性講明和闡明。依據國際法委員會《公約保存實行指南》的界說,無論若何措辭或付與何種稱號,說明性講明都指一國或國際組織為了斷定或說明講明方對公約或此中若干條目付與的寄義或范圍而作出的片面講明。(69)《條約》第310條規則,國度在簽訂、批準或參加本條約時,作出說明性講明和闡明,以使該國國際法令和規章同本條約規則獲得和諧。從說明性講明的後果來看,其可以起到廓清公約用語的感化,在國際爭端處理中具有主要的證據價值。是以,對于那些本身“不情愿”接收的條目,中國應該充足應用說明性講明的機制,實時采用書面情勢,作出合適本身好處的說明性講明,向國際社會說明公約中要害性條目的寄義,從而在后續能夠呈現的國際爭端中提早占據道義與法理上的自動權。

國際造法中的“一攬子買賣”對構成的公約具有周全的影響:其一,“一攬子買賣”對公約起到塑做作用,可以或許保護其穩固性和完全性;其二,“一攬子買賣”現實影響到公約的說明與實用;其三,“一攬子買賣”也會發生必定的負面影響,加劇公約規則的含混性,不難激發國際爭端以及障礙公約的漸進成長。在WTO多哈回合受阻的佈景下,WTO官方及一些學者已經提出包含“晚期收獲打算”“多速進步”“臨界多少數字”等針對“一攬子買賣”的改造計劃,以戰勝“一攬子買賣”所帶來的會談效力上的局限。可是,這些改造計劃自己也存在其他缺點,例如疏忽成長中國度的好處,激發新的商業維護主義,終極難以真正貫徹和完成“一攬子買賣”所告竣的多邊主義,并且良多改造計劃依然逗留在“紙面上”的切磋,并沒有獲得很好的落實。是以,在當下國際關系的實際眼前,“一攬子買賣”固然不是國際造法的最佳狀況,但倒是一種比擬可行的國際一起配合方法和國際律例范構成的方法,表現了共商共建共享與國際一起配合、互諒互讓的準繩以及國度間一起配合共贏與協商分歧的精力,值得推重。“一攬子買賣”在推進國際法的構成、說明與實用中的主要感化,決議了其對于中國具有主要的實際價值。在可預感的未來,中國非論作為國際造法的主要介入者,仍是作為國際造法組織者與主導者的腳色,“舞蹈教室一攬子買賣”都將有助于中國在保持真正的多邊主義的基本上,“推進全球管理系統和管理規定變更,構建人類命運配合體”。(70)

注釋:

①習近平:《加大力度黨對周全依法治國的引導》,《求是》2019年第4期。

②Ghana,Ivory Coast,Kenya,Kuwait,Lebanon,Morocco,Nigeria,Sudan,"Tunisia and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Draft Declaration,Proposed New Article and Draft Resolution," https://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1968_lot/docs/english/conf_docs/proposals_plenary.pdf.

③Statement Made by the Chairman of the Conference at the Close of the Fifth Session,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95/129/82/IMG/N9512982.pdf?OpenElement,1995.

④FAO,"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the 1993-5 UN Conference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http://www.fao.org/3/v9929e/v9929E04.htm.

⑤A/AC.237/18(PartII),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161260/files/A_AC.237_18%28PartII%29-EN.pdf.

⑥Guido Carducci,"New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the Sea:The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6,2002,p.433.

⑦Daniel Bodansky,"The Paris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A New Hop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10,no.2,2016,p.294.

⑧(11)(46)邁倫·H.諾德奎斯特:《1928年〈結合國陸地法條約〉舞蹈教室評注》,焦永科等譯,北京:陸地出書社,2019年,第49-50頁,第50頁,第53頁。

⑨(14)See 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 Part I:B(ii).

⑩2750(XXV),Reservation exclusivel“一千兩銀子。”y for peaceful purposes of the sea-bed and the ocean floor,and the subsoil thereof,underlying the high seas beyond the limits of present national jurisdiction and use of their resources in the interests of mankind,and convening of a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https://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1973_los家教/docs/english/res/a_res_2750_xxv.pdf.,p.26.

(12)A/CONF.183/C私密空間.1/SR.42,Summary Records of the Meeting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42nd meeting,p.360.

(13)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https://legal.un.org/icc/statute/iccq%26a.htm.

(15)United Nations,Secretary General welcomes Climate Change deal reached at UN conferce in Durban,http://news.un.org/en/story/2011/12/39752.

(16)(38)安德魯·克拉彭:《布賴爾利萬國公法》,朱利江譯,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8年,第62頁,第207頁。

(17)例如,公約規定必需能表現締約方的共鳴,但在多少數字浩繁的國度停止多邊會談時,請求獲得每個國度的批准凡是會招致發生最低尺度的規定和“扶植性含混”規定。拜見韓逸疇:《國際法中的“扶植性含混”研討》,《法商研討》2015年第6期。

(18)Paul Demaret,"Metamorphoses of the GATT:From the Havana Charter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34,1996,p.134.

(19)Craig Van Grasstek and Pierre Sauve,"The Consistency of WTO Rules:Can the Single Under“奴婢先謝過小姐。”彩修先是對小姐道謝,然後低聲對小姐吐露心聲:“夫人之所以不讓小姐離開院子,是因為昨天習家大taking be Squared with Variable Geometr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9,2006,p.839.

(20)王中美:《論WTO“單一許諾”之變更》,《國際論壇》2012年第1期。

(21)C.Wilfred Jenks,"The Conflict of Law-Making Treaties,共享會議室"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0,1953,p.451.

(22)薛捍勤:《國際法治的挑釁》,《國際經濟法學刊》2021年第3期。

(23)"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135th Plenary Meeting," UN Doc.A/CONF.62/SR.135,paras.52-53(25 August 1980),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IV(Summary Records,Plenary,General Committee,First and Third Committees,as小樹屋 well a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Resumed Ninth Session),pp.23-24.

(24)徐崇利:《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公約會談方法的立異》,《比擬法研討》2001年第3期。

(25)龔柏華:《論WTO規定古代化改造中的諸邊形式》,《上海對外經貿年夜學學報》2019年第2期。

(26)Bernardo Zuleta,"Introduc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n Myron Nordquist e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小樹屋the Law of the Sea 1982,Volume I A Commentary,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5,p.49.

(27)Susan C.Schwab,"After Doha:Why the Negotiations Are Doomed and What We Should Do About It," Foreign Affairs,vol.90,no.3,2011,p.111.

(28)Bryan Mercurio,"Doha Dead and Buried in Nairobi:Lessons for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Policy,vol.16,2017,p.56.

(29)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pdate舞蹈場地 on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gotiations,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reports-andpublications/2015/update-trans-pacific-partnership.

(30)李浩培:《公約法概論》,北京:法令出書社,2003年,第366頁。

(31)D.Freestone and A.Oude Elferink,"Flexibility and Innovation in the Law of the Sea-Will the LOS Convention Amendment Procedures Ever be Used?" in A.Oude Elferink ed.,Stability and Change in the Law of the Sea:The Role of the LOS Convention,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5,p.218.

(32)Buga,"Between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Subsequent Practice,Treaty Modification,and Regime Interaction," in D Rothwell et al(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he Sea,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46,64.

(33)Alan Boyle and Christine Chinkin,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708.

(34)Nikolaos Giannopoulos,"Glob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Offshore Energy Production:Searching for Legal Standards in Ocean Governance,Review of European,"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vol.28,2019,p.297.

(35)Alexander Proel,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 commentary,Oxford :Hart Publishing,2017,p.2010.

(36)Alan Boyle,"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Mechanisms for Change,"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54,2005,p.566.

(37)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Factory at Chorzów(Jurisdiction),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serie_A/A_09/28_Usine_de_Chorzow_Competence_Arret.pdf.

(39)Korea-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 on Imports of Certain Dairy Products,WT/DS98/R,1999.

(40)Argentina-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Footwear,WT/DS121/R,para.89,1999.

(41)United States-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Fresh,Chilled or Frozen Lamb Meat from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WT/DS177/R,para.7.11,2000.

(42)United States-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para.275,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259ABR.pdf&Open=True.

(43)Anthony 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120.

(44)安托尼·奧斯特:《古代公約法與實行》,江國青譯,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第118頁。

(45)“不,沒關係。”藍玉華說道。R.Y.Jennings,"Law-Making and the Package Deal," in Mélanges offerts à Paul Reuter,Pedone,1981,p.352.L.D.M.Nelson,"Declarations,Statements and 'Disguised Reserv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50,no.4,2001,p.767.

(47)Hugo Caminos and Michael R.Molitor,"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ackage Deal,"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私密空間9,no.4,1985,pp.875-876.

(48)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8年,第663頁。

(49)"The 183d Plenary Meeting of the Resumed 11th session,"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2,1982,p.3,https://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1973_los/docs/english/vol_17/a_conf62_sr183.pdf.

(50)Jean-Franois Gerkens,"Legal Certainty v Legal Precision-Some Thoughts on Comparative Law",Fundamina,vol.16,2010,p.121.

(51)ILC,"Summary Records of the Sixteenth Session(11 May-24 July 1964)UN Doc.A/CN.4/SER.A/1964,"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1964,p.23,para 34.

(52)Jrg Kammerhofer,Uncertainty in International Law:A Kelsenian perspective,London:Routledge,2011,p.57.

(53)Michael Byers,"Still Agreeing to Disagree:個人空間International Security and Constructive Ambiguity," Journal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8,2021,p.93.

(54)Antje Wener,"Contested Compliance:Interventions on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World Politic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0,2004,p.198.

(55)盛建明、鐘楹:《關于WTO“協商分歧”與“一攬子協議”決議計劃準繩的實證剖析及其改造途徑研討》,《河北法學》2015年第8期。

(56)Tullio Scovazzi,"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Within or(in Certain Cases)without the UNCLOS," China Oceans Law Review,vol.16,2020,p.13.

(57)何志鵬:《硬實力的軟束縛與軟實力的硬支持——國際法效能重思》,《武漢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8年第4期。

(58)徐泉:《WTO“一攬子許諾”法令題目闡微》,《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2015年第1期。

(59)何塞·E.阿爾瓦雷斯:《作為造法者的國際組織》,蔡從燕等譯,北京:法令出書社,2011年,第430頁。

(60)馬得懿:《陸地法令次序的天生:汗青頭緒、法治窘境與陸地法權》,《上海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21年第5期。

(61)蘇慶義、王睿雅:《世界商業系統變更緣由及趨向:一個本錢—收益剖析框架》,《承平洋學報》2021年第3期。

(62)James Harrison,Making the Law of the Sea:a Study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113.

(63)石靜霞:《國際商業投資規定的再建構及中國的因應》,《中國社會迷信》2015年第9期。

(64)張乃根:《試論人類命運配合體系體例度化及其國際法準繩》,載《中國國際法年刊》,北京:法令出書社,2019年,第28頁。

(65)王江雨:《地緣政治、國際話語權與國際法上的規定制訂權》,《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評論》2016年第2期。

(66)Barry Buzan,"Negotiating by Consensus:Developments i聚會場地n Technique 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5,no.2,1981,p.339.

(67)張新軍:《〈中日結合講明〉“廢棄戰鬥賠還償付請求”廢棄了什么?——基于公約說明實際的批評再考》,《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68)洪農:《國際陸地法治成長的國度實行:中國腳色》,《亞太平安與陸地研討》2020年第1期。

(69)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Guide to Practice on Reservations to Treaties,p.26.

(70)《果斷不移走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法治途徑 為周全扶植社會主義古代化國度供給無力法治保證》,《國民日報》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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